2021年是基層組織換屆年,各地正在進行村社“兩委”換屆選舉。媒體調查發現,農村地區一些被剝奪政治權利人員(以下簡稱“剝政人員”)仍在參與選舉。
剝奪政治權利是一種資格刑,是依法剝奪犯罪分子一定期限參加國家管理和政治活動權利的刑罰,其中包括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根據刑法、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剝政人員在剝政期間不能參選,無論是作為選民還是候選人。
違規現象的存在,暴露了部分地區選舉程序上的不規范,具體來說就是沒有嚴防死守資格審查的第一道防線。
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要求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不得參加村民委員會的選舉,被判處刑罰的不得提名為候選人。但實際落實中,選民資格審查容易被忽略。不同于候選人,選民人數較多、地域流動性強,逐一審查工作量大。這為一些沒有參選資格的人打開了方便之門。
另外,違規現象也暴露了剝政人員脫管漏管問題。公安機關是剝奪政治權利的執行機關,執行期滿后應書面通知本人及其所在單位、居住地基層組織。實踐中被剝奪政治權利的監外罪犯流動性強,監管難以有效執行;以書面發放相關通知信息傳遞不及時,交付銜接容易導致脫管。
信息和監管部門的互聯互通是關鍵,監獄、公安、檢察、法院等相關部門要形成合力,應對剝政人員流動性強問題,實現全流程監管;同時,打破“信息孤島”,推動信息共建共享,減少信息不對稱。
今年是《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選舉工作條例》實施后的首次換屆選舉,高質量推動“兩委”換屆工作意義重大。各地檢察機關對“兩委”換屆選舉開展專項檢查,不失為一個好辦法,在保證選民權利的同時,又多了一道資格審查的防線。
文|楊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