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廣東新聞4月24日電 (記者 許青青)23日上午,最高人民檢察院召開“依法嚴懲利用未成年人實施黑惡勢力犯罪新聞發布會”,公布了清遠一黑惡勢力團伙違法犯罪后為逃避法律懲罰,指使未成年人作假證,數罪并罰,判處執行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
公告指出,2015年至2017年期間,黎某甲為首,毛某某、駱某甲(未成年人)等6人為固定成員的惡勢力犯罪集團。2016年7月,黎某甲因與被害人李某某發生糾紛,遂糾集毛某某、駱某甲等人到李某某的燒臘店進行報復。黎某甲指使毛某某、駱某甲等人對店內物品進行打砸,造成財物損失價值人民幣5881.96元。
事后,黎某甲為逃避法律制裁,要求駱某甲電話聯絡黎某乙和駱某乙,并讓三人提供身份證等資料,指使三人到公安機關自首,并作假口供,以包庇其及其他同案犯。2017年3月27日,被告人駱某甲到陽山縣公安局刑偵大隊投案,并作假口供包庇黎某甲及其他同案犯。
陽山縣人民檢察院認為,黎某甲為逃避法律責任,利用駱某甲心智不成熟、社會閱歷淺、法治意識淡薄的特點,指使未成年人錄假口供、作偽證,不僅妨害正常司法活動,而且嚴重侵害了未成年人合法權益,行為惡劣,應當予以嚴懲。
2019年12月30日,陽山縣人民法院對黎某甲等七人作出判決,依法判處黎某甲犯尋釁滋事罪、妨害作證罪、故意傷害罪、非法采礦罪,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六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