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賣支付寶賬號可以賺錢?這可能是犯罪!
見圳客戶端·深圳新聞網2020年8月4日訊(深圳特區報記者 戚金城)互聯網的發展日新月異,涌現了一大批第三方支付平臺,微信支付、支付寶等已經成為我們日常使用的支付方式,成熟完善的轉賬、收款功能給生活帶來了極大的便利。
然而一些貪圖小便宜的人卻通過出售自己支付寶賬號給他人,以換取金錢或者其他財產性利益。原以為只是賺點蠅頭小利,等待他們的卻是法律的制裁。
2018年起,羅某甲和另外兩名同伙在坪山區一間出租屋,利用電腦和手機,通過QQ群拉人進群,以游戲方式參與賭博。為了方便收取賭資,羅某甲便打算收購他人的支付寶賬號進行賭資結算。
2019年4月,犯罪嫌疑人羅某乙明知郭某某利用其支付寶用來結算賭資,仍將其注冊的支付寶賬號一套(包括電話卡、銀行卡和支付寶賬號及密碼)賣給郭某某,后郭某某再將該套賬號賣給羅某甲。羅某乙獲利500元及一條價值200元的香煙。
2019年9月,犯罪嫌疑人程某某通過羅某乙的介紹,在明知郭某某利用其支付寶賬號來結算賭資的情況下,仍然將其注冊的支付寶賬號一套賣給郭某某,郭某某隨即再賣給羅某甲。郭某某從中獲利388元及一條香煙,羅某乙從中獲利200元及半條香煙,程某某獲利300元及半條香煙。
檢察官認為,羅某甲利用QQ群拉人進行游戲賭博的行為已經構成開設賭場罪,而犯罪嫌疑人羅某乙、程某某對于郭某某讓其辦理銀行卡、手機卡并注冊支付寶賬號,后將該賬號賣給郭某某、羅某甲用于網絡賭博結算賭資的行為,已經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
上述四名犯罪嫌疑人已被坪山區檢察院批準逮捕。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服務器托管、網絡存儲、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或者提供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