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編號可否像身份證號一樣,一經確定終身不變?時隔11年,最高檢日前再次召開專門以基層檢察院建設為主題的工作會議。最高檢檢察長張軍表示,為嚴格落實檢察官對辦案質量終身負責,最高檢正在推進案件編號終身制。
“物勒工名,以考其誠。工有不當,必行其罪,以究其情?!币蠊そ澈捅O督者在器物上署名的做法,可以追溯到我國春秋時期。如今,透過鋒利如初的秦戈戟、巍然屹立的明城墻,不難感受到這種將責任明確到個人、將責任主體落實到全過程的追責制度,對于保障工程質量意義何等重要。
推進檢察系統案件編號終身制,與物勒工名有共通之處。在實務中,案件移送等情況有可能導致檢察機關對同一案件重復編號,雖然對辦案影響不大,但事后追究具體辦案人員責任時較為麻煩,也不利于案件的編制整理。
實行案件編號“一號到底”模式,則意味著將每家經辦檢察院、每名經辦檢察人員都牢牢地“拴”在該案件上,通過徹底壓實辦案責任,打消有關人員和單位相互推諉、逃避責任的念頭,從而增強檢察人員辦案的責任心與提升辦案能力的緊迫感,從根本上保證案件辦理質量,提高司法公信力,讓公眾從經得住審視的案件辦理流程與處理結果中,更加充分地感受到公平正義,讓事實真相得以昭彰,無法繼續沉默在隱秘角落。有關單位也可以借助一案一檔的編號系統,發現類案中普遍問題,拿出更有針對性的解決方案。
司法責任制改革是司法體制改革的基石。近年來,隨著“誰辦案誰負責、誰決定誰負責”的檢察官辦案責任制全面鋪開,辦案人員被賦予更大自主權,辦案責任變得更加具體。但毋庸諱言,放權會使得檢察官權力相對集中、自由裁量權變大,檢察官辦案質量終身負責制度的相關配套措施必須跟上。如推進案件編號終身制、規定檢察官權力清單等舉措,有必要進一步完善并落實到位。
案件編號終身制改革勢在必行,同時也不能忽視案件編號方式調整的系統性與穩定性,既要避免反復,也要注意前后銜接,以免給檢察機關實際操作帶來困擾。此外還可以論證,是否需要徹底打通司法程序中的案件編號,讓“一案一號”貫穿公檢法整個司法全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