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府延長了在2019年1月31日至12月31日至12月31日期間法律上扣除的申請稅額的歸檔稅項的截止日期。貨物和服務稅(GST)下的TDS條款于2018年10月1日起生效。
根據中央GST(CGST)法案,通知實體需要收取1%的TDS,因為貨物或服務供應商超過2.5萬盧比的貨物或服務。此外,國家法律下的征收1%的TDS。
通過通知,財政部通過通知延長了2018年10月31日至12月31日至12月31日在GST下申請TDS返回的截止日期。
普華永道印度合作伙伴和領導者(間接稅)普拉蒂克耆那吉恩表示,該問題在GST門戶中面臨著接受扣除扣除信貸人員扣除的稅收扣除的稅收,并由裁員的裁扣人和發電證書。
“即使在下面的步驟后,TDS證書也沒有在某些情況下產生,導致裁員者和蘆葦之間的爭議,”Jain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