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場監管機構SEBI在妥善監管的外國投資投資者(FPI)類別下尋求登記的海上基金的規則有所緩解。目前,司法管轄區的資金被允許在適當監管的類別或I類別下獲得牌照。
FATF是一項政府間政策制定機構,制定反洗錢標準。
SEBI表示修改FPI規定,SEBI表示,來自非FATF投訴的國家的資金也可以在中央政府允許的情況下獲得FPI許可證。
現在,I類FPI類別將包括來自FATF成員國的實體或中央政府規定的任何國家/地區的任何國家或通過與恰當監管的其他主權政府的協議或條約,SEBI在周二發出的通知中表示。
新規范從周二,印度證券和交易委員會(SEBI)增加了。
早些時候在2月份,SEBI表示,來自毛里求斯的外國投資者將繼續符合FPI注冊,并根據國際規范增加監督。
納稅避風港換上了Fatf的“灰色清單”之后,宣布了。
幾年來,由于其有限的監管監督,已經有關于毛里求斯為FPI的洗錢途徑進行了憂慮。但是,印度洋島國家近年來一直在采取幾個步驟來解決關注點。
FPI已被分為兩類,之前他們被推入三個類別。
政府和政府有關的投資者如中央銀行,主權財富基金,國際或多邊組織或機構,包括控制或至少由該等政府和政府有關的投資者直接或間接所有的75%的人;養老金和大學基金將屬于Category-i FPI。
此外,適當監管的實體,如保險或再保險實體,銀行,資產管理公司,投資經理,投資顧問,投資組合管理人員,經紀商經銷商和交換經銷商都屬于I類。
II類FPI包括所有沒有資格在I類的投資者,例如捐贈和基金會;慈善組織;公司機構;家庭辦公室;逃生;適當監管的實體代表客戶投資;伙伴關系和信托的形式和不受管制的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