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高中生犯危險駕駛罪被免刑罰”一事備受關注。支持者認為法院通情達理,反對者覺得判決有失公平,一時間眾說紛紜。
2020年7月,余某和朋友聚餐慶祝高中畢業,結束后無證駕駛一輛無號牌摩托車回家,被查出醉駕。法院經審理認為余某犯罪情節輕微,且能夠深刻認罪悔罪,一審判決余某構成危險駕駛罪,免予刑事處罰。
有報道提到,余某“在校期間品學兼優……以優異成績順利畢業,并先后被加拿大兩所名校錄取,若被判處刑罰,基于出入境及學校管理要求,可能失去求學機會”。新聞沒寫清楚這段話究竟是不是法院給出的意見,但很多人正是被這段話觸動了情緒——成績好是免責理由嗎?無證醉駕能叫品學兼優嗎?
難道又是個情理與法理相互沖突的難題?并不。
“定罪免刑”有明確的法律依據。刑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但是可以根據案件的不同情況,予以訓誡或者責令具結悔過、賠禮道歉、賠償損失,或者由主管部門予以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
要不要免刑是個單純的法律問題,應且僅應依照相關規定,判斷當事人是否屬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像余某在深夜騎行距離較短,社會危險性不大,具結悔過態度好等等,就是需要參考的情節。要是在裁判理由中畫蛇添足,反而容易讓人誤會沒有依法裁判。雖然定罪就意味著余某會有犯罪記錄,國內此前也有對類似事件定罪免刑的判例,法院仍應保證免刑的裁決經得起審視。
從圍觀者的角度講,要警惕動輒把問題歸為“情法沖突”的思維模式。法律不能突破情理,但泛濫的同情不僅無益于推動事件解決,還可能危害社會公平正義。在踏入法律禁區的人當中,惡貫滿盈一無是處的并沒有多少,大多數都是普通人,有錯誤也有優點,有可惡的地方,也有值得同情憐憫之處。如果因為成績好而包容一個人的過錯,那換作是高考失利借酒澆愁的年輕人醉駕,要不要原諒?如果因為剛滿18歲就參照對未成年人的審判原則,那19歲的人能不能參照呢?20歲呢?其他社會成員會如何看待法律制度的剛性?
何謂法律?“灋,刑也。平之如水,從水;廌,所以觸不直者;去之,從去”,用平準的標尺衡量是非,去惡揚善。正因為法律具有均一性與強制性,它所劃定的是一個社會所能容忍的行為底線。突破這條底線,無論有怎樣的背景、基于怎樣的理由、未來能作出怎樣的貢獻,都要接受國家強制力的制裁。
真正的“情法沖突”或許可以分為兩種:一種是像正當防衛這樣已經為法律所認可的做法,需要在執行層面得到更好的落實;一種是法律確實沒有規定周全,需要通過修訂來彌補。試問,“高中生犯危險駕駛罪被免刑罰”是哪一種?
文|篤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