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由Maharashtra Authorents推進裁決的權威(AAR)的觀察結果導致裁決,如果跨國公司的印度項目辦公室(PO)占外籍員工的薪水,GST將不適用。AAR還觀察到,考慮到外籍人士在此類案件上,在外國公司的工資單中,項目辦公室在印度暫時延期,因此也應視為項目辦公室的雇員。這反過來暗示,項目辦公室和外籍人士之間存在雇員關系,因此在印度的基礎上向幾個跨國公司提供了幾英鎊的救濟。
Maharashtra AAR裁決在M / S的情況下出現。Hitachi Power Europe GmbH,德國是外國公司,它決定由項目辦公室制定的僅僅是印度會計準則所要求的,不會吸引GST的征收。
在這種情況下,基于德國的外國公司被授予印度客戶提供商品和監督服務的合同。上述商品和服務供應是在印度進行的,外國公司在印度形成了一個PO。通常,PO代表在印度執行該項目的外國公司的利益,并承擔與特定項目相關的商業活動。
該寶有自己的員工,少數員工被外國公司發出,被稱為外籍人員,以幫助執行該項目。1961年“所得稅法”的雇主義務等稅收等稅收等由此類外國人員工完成。
根據公司法案,2013年,外國公司必須以反映在印度公司業務的真實和公平視圖的方式保持其金融書籍。因此,為了記錄從印度工作的外籍人士雇員的薪酬成本的記錄,Po在印度的金融書中作出了會計條目。但是,薪水實際上是由德國外國公司支付的。
潘和棕褐色由所得稅當局以外國公司總部的名義分配給PO。因此,寶是印度外國公司的延伸。外籍人士是外國公司總公司的雇員,自從該寶是外國公司的延伸,外籍人士也被視為PO的員工。這意味著PO與外籍人士之間存在雇主員工關系。
此外,根據GST法,如果存在雇主員工關系,則認為沒有任何服務供應,因此不適用于GST。
對于GST,適用于PO與外籍人員薪水的會計條目,至關重要的是,外國公司總部與PO總公司之間應提供應稅服務至關重要。由于外籍人士也被視為PO的員工,因此PO根據印度會計標準所要求的會計進入,不會吸引GST的征收。
在普華永道舉行AAR,Anita Rastogi,合作伙伴GST和間接稅收的決定,“這一裁決加強了GST的適用性,只能從GST法的角度來看。根據任何其他法規,2013年的任何其他法規,這需要通過PO所取得會計條目,如果基本的GST規定沒有授權,則不能導致GST征收。在手中,觀察到沒有任何服務供應,因此雖然expats的工資成本反映在會計條目中,但不需要支付GST。"
Rajat Mohan,高級合作伙伴,AMRG&Associates甚至認為,“這一裁決是由推進執政局的法律,邏輯和平衡的裁決,從而確認項目辦公室的外國總部法律延伸,從而需要GST支付了從外國海外總公司的外籍人員雇員收到的服務。這一裁決將向眾多跨國公司通過項目辦公室或聯絡處和漂亮的石油和天然氣部門帶來救濟,預計將在此聲明中受益,因為這一裁決在反向收費上保存了最佳GST的前期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