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促進破產法下的解決過程中,周四的RBI建議允許投標人通過外部商業借貸籌集資金以償還現有貸款人。
根據現有的準則,以外幣或印度盧比以外幣或印度盧比計價的外部商業借貸(ECB)的收益不得用于償還或供貸款償還國內盧比貸款。
“在破產和破產守則(IBC)下的企業破產解決程序(CIRP)下的決議申請人可能會發現它有吸引力,借入國外償還現有的貸方?!?/p>
“鑒于上述情況,建議放寬在CIRP下的決議申請人的ECB框架的批準路由下放寬最終用途限制,并允許他們利用歐洲央行收益償還目標公司的盧比貸款,” RBI在一份聲明中說。
RBI Governor Shaktikanta DAS在周四解決媒體時表示,IBC下的決議由國家公司法庭法庭(NCLT)完成。
“我們的決定不讓夜間運營商飛行的空間,以便為了提供資金而賺錢。我們有其他開放的錢,我們有歐洲央行路線,我們有FPI(外國投資組合投資者)路線,“DAS說。他說,它是一個受監管的過程,只有那些已在解決程序中確定的公司將能夠點擊這條路線。
RBI聲明進一步表示,這方面的指導方針將于2019年2月底發布。
作為2018年4月在2018年4月進行的企業債務投資FPI投資的一部分,規定沒有FPI應將其公司債券投資組合的20%以上(包括接觸與其相關的實體公司的)。
“截至2019年3月末期,以此要求豁免這一要求,以調整其投資組合。雖然該規定旨在激勵FPI,以維持資產組合,但進一步的市場反饋表明,FPI受到此規定的限制,“它說。
為了鼓勵更廣泛的投資者訪問印度公司債務市場,中央銀行表示,現在建議撤回暴露限額。
它將在2019年2月中旬發出對此效果的循環。RBI還將在下個月結束時出示指導原則草案,以合理化利率衍生法規。
它說,這將有助于實現一致性和易于獲取,最終目標是促進在印度經濟中利率風險管理的繁榮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