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府豁免了2017年7月至2018年9月期間的摘要和最終銷售回報的非申報者的延遲費用由商品和服務稅(GST)注冊的企業。然而,這些企業將在2019年3月31日,中央間接稅和海關(CBIC)表示,這些業務將要提交15個月期間的退貨。
在12月22日會議上,CBIC向GST委員會的決定提供了威脅,已通知2017年7月至2018年7月至2018年7月至9月期間未支付稅收的滯納金延遲費用。
雖然GSTR-3B是企業提交的摘要銷售回報,但GSTR-1是最終銷售回報。GSTR-4由已選擇合成計劃的企業提交,他們必須季度匯率返回。
返回返回遲到的費用為Central GST(CGST)的每天25盧比,并在國家GST(SGST)下的相等金額。
但是,那些必須提交退貨但具有“零”稅收責任的業務必須在CGST法律下支付10盧比的罰款,并在SGST法律下等金額。
CBIC表示,“根據上述(CGST)法案第47條的延遲費用的延遲費用應免受未能在2017年7月至7月期間返回的注冊人”GSTR-3B GSTR-1“回報的人員。 2018年9月,到期歷,但在2018年12月22日至2019年3月31日之間提供上述回報。
對于申請GSTR-4的企業,延遲費用將于2017年7月至2018年9月至9月的宿舍未提交的收益,此次收益在2018年12月22日至2019年3月31日之間,CBIC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