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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USTR致電印度對非居民電子商務公司歧視的征稅;新德里否認

            美國對外貿易監管機構已致電非居民電子商務公司對印度的均衡征稅是歧視性的。另一方面,新德里堅持認為,征稅適用于所有外國公司,并在谷歌和亞馬遜這樣的電子商務空間中達到國內外公司之間的級別場地。

            1月6日美國貿易代表(UST)根據其貿易法行為第301條發布了探索報告,根據印度的2%的均衡征稅“歧視美國數字服務公司”,“不合理地違反國際稅原則, “和”負擔或限制美國商業“。

            印度對非居民電子商務公司的收入產生了2%的稅收,這些公司來自數字內容銷售,數據相關服務,數字平臺服務以及公司自營商品的數字銷售。

            該報告聲稱,印度政府官員接受征稅是歧視性的。“實際上,一名印度政府官員證實,DST的”目的“是為了歧視非駐地外國公司,解釋:“[a]數字稅收事件的一部分應在外國球員身上,因為如果發病率被傳遞給印度球員,那么它并沒有真正為目的服務。”。該報告還表示,印度和美國于2020年11月5日關于征稅機密磋商。

            根據UST,由于非居民公司的稅收2%,印度的86家美國電子商務公司的稅收負擔將“每年3000萬美元”。該報告還表示,印度對外國非居民電子商務公司的征稅是沒有收入的收入,這是反對國際稅收原則。

            第301節探針由UST提出,基于其貿易伙伴所采取的政策行動,該伙伴被其公司視為歧視性。根據第301條探測報告的調查結果,美國政府有權采取報復性貿易行動。

            然而,在印度的情況下,USTR暫時沒有采取任何行動,但警告說,它將繼續“評估所有選擇”。

            印度政府官員認為,均衡征稅不會歧視美國公司。“征收2%的均衡適用于未在印度常¬駐業務的非居民電子商務運營商。該征稅的門檻是2億盧比,這非常適中,同樣適用于全球各地的所有電子商務運營商在印度開展業務。印度的官員維持,征稅與所有非居民電子商務運營商同樣適用,無論其居住國,不論其居住,均無關緊要。

            他們還強調,稅收本質上沒有回顧,它沒有任何域外申請,因為它是印度產生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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