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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破產法的目標是違約公司的重組,而不是恢復:IBBI首席馬哈福

            斷言破產法的目標是重組和解決違約公司,IBBI主席M S Sahoo表示,如果債權人陸續或同時恢復會費,該公司將流血。

            自破產和破產守則(IBC)執行以來,根據實施市場驅動和時限分辨率的框架,從違約公司提出了大量回收率。

            在印度破產和破產委員會(IBBI)的掌舵處,薩哈國指出,代碼不排除恢復,但必須偶然進行重組。

            “應理想情況下,恢復應該從重組公司的未來收益中發生,”他在采訪中告訴PTI。

            根據各種估計,超過5萬盧比的盧比是由于IBC的直接和間接的實現。在總估計數量中,在案件錄取規定的決議案之前,在案件征收左右,余額約為1盧比,同時通過解決方案計劃的恢復率先達到1萬盧比。

            Sahoo強調,代碼是為了重組和破產解決違約公司。

            “目標是重組,而不是恢復。如果債權人,一個接一個或同時恢復他們的會費,那么該公司將流血。

            “問題是,恢復有助于重組嗎?如果沒有,IBC未考慮,“他說。

            自守則和建立國家公司法法庭(NCLT)以來提出了大約12,000個案件。根據代碼,案件只能在仲裁庭批準后立即解決。

            薩哈說,債權人委員會(COC)承受破產訴訟的公司應以該計劃的可行性和可行性為指導,而不是在決議計劃下實現債權人或者如何在不同類別的債權人之間共享。

            該代碼特別講述了在批準決議計劃的同時應考慮到什么,為他添加到他,COC的關鍵工作是區分可行和一個不可行的公司。

            “如果是一個可行的(公司),必須救出它,因此COC拯救它是責任。如果不可行,則COC應允許其關閉。如果您拯救不可行的公司或關閉可行的公司,這對經濟來說是危險的。他認為,法律預計將COC作為公共信托制度拯救一個可行的公司,并允許關閉不可逃航的公司,“他說。

            鄭重聲明:本文版權歸原作者所有,轉載文章僅為傳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標記有誤,請第一時間聯系我們修改或刪除,多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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