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財聯社(上海,記者 韓理)訊,作為中國基金行業唯一一位全國政協委員,民盟中央委員、交銀施羅德基金總經理謝衛在今年全國“兩會”期間,提交了兩份提案。
一份是《關于發揮公募基金作用、提升年金基金投資增值能力的建議》。在這份建議中,謝衛認為,年金基金的權益投資比例相對較低,建議可以適當提升年金基金投資權益類資產的比例上限。
另一份是《關于完善金融產品銷售適當性管理的建議》。謝衛認為,近期司法實踐對于金融消費者權益的傾斜保護呈現出“重保護、弱教育、輕分類”的現象,從而產生了幾點問題。一是,司法裁判向全賠/全不賠兩級分化轉變,與禁止違規承諾保本保收益精神沖突;二是司法裁判過嚴影響發展直接融資、服務實體經濟的整體進程;三是,投資者教育力度不匹配,金融供給側改革的配套措施有所缺位。
適當提升年金基金投資權益類資產比例上限
“目前我國年金基金投資股票、股票型基金等權益類資產的比例上限為30%,既低于全國社?;?0%的比例上限,也與海外成熟養老金市場平均40%到50%的權益投資比例存在較大差距。且在具體投資實踐中,受到客戶需求及短期業績考核等因素的影響,年金基金配置權益資產的比例也遠遠低于30%的比例上限。較低的權益投資比例,阻礙投資管理機構通過合理的權益資產配置來取得長期超額投資收益的投資決策?!敝x衛在提及年金基金權益投資比例相對較低時指出。
此外,他還指出,公募基金行業的參與程度有限和個人投資選擇權的缺失導致年金基金的保守化投資趨向,是年金基金投資中存在兩個問題。
“在年金22家投資管理機構中,公募基金機構占11席,其管理資產規模占比遠低于9家保險機構,且在2007年之后機構數量再無新增?!敝x衛指出,“此外,現行的年金制度設計沒有開放個人投資選擇權,而是由企事業單位統一決策、統一進行組合管理,更多地考慮中年和臨近退休職工等風險承受能力較低人群的投資要求,總體投資習慣趨于保守,反映在投資行為上就是對投資管理人的約束較多及偏向短期考核,導致投資管理機構被迫著眼于短期投資業績,長期資金被短期化運作?!?/p>
對于上述問題,謝衛也提出了三點建議:一是適當提升年金基金投資權益類資產的比例上限。二是引入更多優秀的公募基金機構參與年金基金投資。三是開放年金個人投資選擇權并引入默認選項機制。
提升投資比例上限方面,謝衛稱,比照全國社保基金,將年金基金投資權益資產的比例上限適當提升至40%,鼓勵、引導年金基金加大對股票、股票基金等權益資產的配置力度。
引入更多優秀公募機構方面,謝衛認為,隨著年金基金管理規模的迅速增長,以及更多優秀公募基金機構的涌現,建議準入更多公募基金機構參與年金基金投資,充分發揮公募基金行業的專業優勢、提升對年金基金長期投資增值的貢獻度。
放開年金基金個人投資選擇權方面,謝衛表示,允許參與者根據自身的年齡、風險偏好等因素自主選擇投資產品。在此基礎上,引入默認選項機制,將養老目標基金作為默認選項供參與者投資,實現參與者的養老投資目標。
金融糾紛裁判兩級分化,給投資者不當預期
2019年11月,最高院發布《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會議紀要》,提出“賣方機構未盡適當性義務,導致金融消費者在接受金融服務后參與高風險等級投資活動遭受損失的應予全賠;以及賣方機構能夠舉證證明根據金融消費者的既往投資經驗、受教育程度等事實,適當性義務的違反并未影響金融消費者作出自主決定的,賣方機構全不賠”的普遍性指導規則,司法裁判標準顯著轉向“全賠/全不賠”標準。
謝衛表示,由此也產生了幾點不利影響。一是給予了投資者投資損失可全額賠付的不當預期,與金融產品禁止違規承諾保本保收益的基本精神相違背;二是弱化投資者本身應具備的注意義務,未甄別出其中真正需要傾斜保護的群體;三是客戶既往投資經驗、受教育程度等情況不具有客觀判斷標準,金融機構獲取客戶真實信息存在天然屏障,存在取證不能。采用兩級分化標準應該慎重。
此外,謝衛還認為,在堅持銷售適當性規范的基礎上,若司法裁判對金融機構過嚴,容易出現“處置風險的風險”。與投資者保護相比,投資者教育力度長期以來并未受到同等關注。
對此,謝衛也提出了三點建議:
一是平衡維護金融安全穩定與鼓勵金融交易的關系。司法機關對適當性糾紛的法律意見,體現了其對金融消費者的傾斜保護以及維護金融安全穩定的決心,但仍應適度,不宜忽視尊重商事交易的效率與意思自治原則。
二是統一各類金融產品的投資者適當性操作標準。建議加快研究和確立適用于各類金融產品的適當性標準。當前,部分行業協會提供了適當性問卷參考,但并沒有公布具體分數指標或評分方式。部分金融機構的評估方式在司法案件中甚至不被法院所采納,成為金融機構開展銷售適當性工作的不確定之處。
三是明確發展方向,深化投資者教育的深度與廣度。一方面建議將投資者教育提升到國家金融發展的戰略高度,制定投資者將于中長期發展規劃,明確發展方向;另一方面建議深化投資者教育的深度與廣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