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廣州8月13日電 (索有為 全小晴 陳小漫)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13日通報,湛江市中級人民法院(下稱“湛江中院”)13日依法對寧智強等38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等犯罪一案作出二審宣判,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6月5日,湛江經濟技術開發區人民法院對寧智強等38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等犯罪一案作出一審判決,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非法拘禁罪,高利轉貸罪,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誣告陷害罪,妨害作證罪,數罪并罰,判處寧智強有期徒刑25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罰金1.8億余元人民幣;其余37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五年至一年三個月。一審宣判后,寧智強等13名被告人提出上訴。
湛江中院經審理查明,自2000年開始,寧智強糾集一批社會閑散、前科劣跡人員,注冊成立了大量公司,利用并操控親屬或身邊“馬仔”,通過制造虛假貿易、開具銀行承兌匯票的方式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再高利息轉貸給他人,同時以私人借款的方式非法高利放貸,牟取巨額利益,并長期通過毆打、威脅、恐嚇、拘禁、滋擾等暴力或“軟暴力”手段追債,逐步形成了以寧智強為組織、領導者,骨干成員相對固定,人數眾多的黑社會性質犯罪組織。該黑社會性質組織自成立以來,有組織地實施了尋釁滋事、聚眾擾亂社會秩序、非法拘禁、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高利轉貸、拒不執行判決、裁定、誣告陷害、妨害作證等違法犯罪活動多達44起,造成多家企業倒閉,多人受傷,嚴重擾亂了當地經濟和社會生活秩序。
湛江中院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遂依法作出上述裁定。(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