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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讓導師自主決定碩博士畢業,是否行得通?

            近日,“導師將自主決定碩博士畢業”的話題登上熱搜榜。教育部官網公布《對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第9546號建議的答復》,針對“改革我國對博士生、碩士生畢業考核體制,給予導師決定博士生、碩士生能否畢業的自主權,釋放研發能量”這一建議,教育部肯定其現實意義,表示“將充分采納并開展工作”。

            教育部的答復引發了一些人的擔憂:“賦予導師如此大的自主權,研究生畢業會不會更困難?”“導師公權私用怎么辦?”......這些問題反映了人們的關切,需要正視和解答。

            在教育部發布的《關于加快新時代研究生教育改革發展的意見》中,導師被定位為“研究生培養第一責任人”,這種責任體現在學業和生活兩個方面。正因如此,在決定研究生能否順利畢業的問題上,導師應積極主動發揮其學術專長,客觀審視學生的畢業資格。

            而以上人們的擔憂,都將矛頭指向了導師權力。近年來出現的各種“導學矛盾”,更是加劇了這些擔憂。學生稱呼導師為“老板”、導師指派學生去公司打工、導師以畢業為要挾性侵學生,凡此種種都暴露了導師權力的膨脹與濫用。在關乎研究生畢業這一重大問題上,賦予導師的自主權,又該如何避免挪作他用?

            其實,教育部的回復中已經開出一些“良方”。印發《研究生導師指導行為準則》明確規定導師職責;要求導師合理指導研究生學習、科研與實習實踐活動。而此前文件中規定的“強化導師崗位管理”“加強學風建設”等,也對導師的行為進行了有效規范。

            完善導師制度離不開師生雙方的良性互動,作為被管理一方的研究生理應參與其中,在關系自身畢業的“大事件”中享有一定發言權,暢通學生表達合理訴求的渠道,及時解決師生之間存在的矛盾。唯有如此,雙方才能從這一創新制度中受益。

            【作者】 孫文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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