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0日,《網絡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征求意見稿將直播帶貨等新形式納入管理辦法,并明確要求網絡直播服務提供者應當為利用網絡直播開展的網絡交易活動提供回看功能。
隨著人們消費逐漸向“線上”轉移,傳播載體從靜態圖片發展為動態視頻,電商直播在2019年興起并快速發展。數據顯示,截至今年6月,我國電商直播用戶規模為3.09億,占網民整體的32.9%。疫情期間,電商直播為激活消費、復蘇經濟作出的貢獻不容忽視。
肯定電商直播的正面意義,也要看到其中不足,對癥下藥方可保障新業態持續健康發展。中消協3月發布的《直播電商購物消費者滿意度在線調查報告》提到,電商直播購物流程中,滿意程度最低的是宣傳環節,虛假宣傳、貨不對板是消費者反映最強烈的兩個問題。
擬規定直播帶貨增加回放功能,正是針對“病灶”推進監管的嘗試。直播的技術形式具有實時性、瞬時性,這意味著相關部門無法提前對內容進行審查把關,剔除不合適的信息以降低消費風險,直播結束后也無法檢視服務提供者是否存在違規行為。而且,讓監管者在同一時間觀看大量直播,顯然也不具備可操作性。
技術問題當從技術本身解決,要求平臺提供回放功能,在一定程度上彌補了直播帶貨實時性、瞬時性的缺陷,利于網絡取證,從而加強監管。目前我國沒有規定電商直播的專項法律,很多行為屬性難以厘清,例如,什么情況下的直播帶貨可以算作是“廣告”?如何定義直播的主播角色?在沒有專門適用法律的情況下,定義行為屬性還得依靠具體的案情分析,直播回放無疑提供了很好的查驗材料,也可作為證據認定責任。
對消費者而言,增加回放無疑是一?!岸ㄐ耐琛?。據報道,37.3%的消費者在直播購物中遇到過消費問題,但僅有13.6%的消費者遇到問題后投訴,由于找不到證據鏈而放棄維權的占21.5%。直播購物雖有價格優勢,但也存在“死無對證”的缺陷,影響消費者信任度?;胤艦橄M者提供了維權舉證的途徑,利于釋放消費潛力。這對服務提供者來說,其實也是一種利好。
【作者】 王慶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