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被造謠出軌女子至今找不到工作”登上熱搜。網絡謠言導致人“社會性死亡”的話題再次受到關注。
今年7月,郎某、何某二人在快遞點偷拍吳女士,分飾吳女士和快遞員兩個角色,炮制曖昧聊天記錄,將相關內容發到微信群。二人隨后被行政拘留9日并公開道歉。然而,謠言的殺傷力才剛剛開始顯現:網上的不實信息仍在傳播,吳女士要面對網友辱罵和親朋議論,原就職單位將她辭退,找工作被拒,被確診抑郁……人們把當眾出丑形容為“社會性死亡”,大致意思是羞到想要立刻去世。這里的“社會性死亡”,展示了網絡謠言和網絡暴力的殘酷一面。
一邊是受害者生活事業被徹底打亂、名譽不知何時才能修復,一邊是造謠者被行拘幾天、戴著墨鏡口罩道了歉就可以像沒事人一樣繼續過日子。造謠的成本和危害相比,是不是太輕了?
目前,吳女士已委托律師提起刑事自訴。根據《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捏造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規定的“捏造事實誹謗他人”;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也就是說,造謠者除了要為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承擔行政責任外,還可能面臨誹謗罪的刑事責任。
不知兩名造謠者事先了解法律后果,還會不會認為自己只是“鬧著玩”,但顯然,網絡謠言、網絡暴力引發“社會性死亡”已經有很多先例。兩年前德陽醫生自殺事件,今年的羅冠軍梁穎事件、清華學姐事件,有些從一開始就是謊言,有些是真相尚未完整呈現時輿論就開始站隊,進而謠言四起。事實反復證明,在網絡時代讓一個人“身敗名裂”有多容易,受害者洗清冤屈又有多艱難。
治理造謠需要懲前毖后,謠言受害者可以依法依規主張權利??蓡栴}是,讓人“社會性死亡”的兇手,難道只是制造謠言的人嗎?以本次事件為例,有報道稱“出軌聊天”被轉發到的所有組群總人數超過五萬,大量擴散的背后,多少轉發者缺乏對謠言的識別能力?又有多少人懷有和造謠者一樣的窺私欲、獵奇心?警方已經作出處理,那些仍在新聞下留言“一個巴掌拍不響”的人是何居心?用人單位不愿接受謠言受害者,又是什么道理?一旦社會風氣如此,誰又能保證下一個“社會性死亡”的不會是自己?
在社會治理層面,發生在私域的謠言自身性質決定了由相關部門介入辟謠可能相對滯后,而且侮辱、誹謗等罪名也有門檻和限制。因此,可以借鑒國家針對公共領域謠言的整治措施,完善網絡平臺審核和謠言標識機制,加強普法宣傳教育,推動形成拒絕造謠傳謠信謠的社會共識。
【作者】 王梓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