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有別于傳統勞動關系、適應平臺經濟特點和靈活就業形態特點的勞動基準,科學界定平臺企業在勞動者權益保障方面的相應責任。
就業是民生之本。近年來,依托于新產業、新業態、新商業模式等“三新經濟”的崛起,靈活就業形態煥發“又一春”,已吸納了2億左右勞動者,為“保就業”“穩就業”發揮了積極作用。
日趨龐大的靈活就業群體為社會保障工作提出了更新考驗。我國現行的社保制度與勞動關系緊密捆綁,由于靈活就業形態的用工方式復雜多變,用工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法律關系往往較難界定為勞動關系,勞動者也因此難以被社保體系完全覆蓋。
國家高度重視靈活就業人員的保障工作。目前,靈活就業人員可自愿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與基本醫療保險。其中針對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的省內城鄉戶籍限制已被取消,20%的繳費費率也較24%的例行標準下調了4個百分點,部分地區還出臺了跨省流動靈活就業人員在就業地參保的政策。
但就受訪專家的觀點來看,僅憑“自愿”的原則尚不能有效拓寬社保體系的覆蓋面。中國養老金融50人論壇秘書長董克用教授在接受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采訪時表示,一方面要加強宣傳引導,提升靈活就業群體參保的積極性;另一方面,要完善制度設計,可探索在單次勞動報酬中按比例扣費繳納社保的形式,并由平臺企業、代理商、勞動者等多方共同承擔繳費義務。
中山大學公共衛生學院吳少龍副教授則告訴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要推進全民醫保,社區的力量頗為關鍵。另外還可建立針對靈活就業人員的數據信息平臺,根據其收入水平制定更具吸引力的繳費與待遇發放標準。
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與基本醫療保險的制度壁壘已漸破除,但根據人社部在2021年1月對于一份政協提案的答復(下稱“人社部答復”)顯示,這部分人群并不屬于工傷保險的法定參保范圍,根源仍在勞動關系界定較難。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社會法室王天玉副主任對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說,如果使未建立勞動關系的靈活就業人員單項參加工傷保險,可能會導致工傷保險基金及平臺企業的負擔過重。要擴大工傷保險的覆蓋力度,首先可探索在當前我國“從屬性勞動(雇員)—獨立性勞動(自雇者)”構成的“勞動二分法”框架之外,將靈活就業人員界定為“類雇員”, 向“勞動三分法”轉型。繼而根據“類雇員”的保障需求,建立特殊的職業傷害保障制度。
參加養老、醫療保險已不存在政策障礙
“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是必須的,早參加、按時繳費對于個人今后都有好處?!痹诒本┙洜I菜鳥驛站的沈飛(化名)對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說。
目前,包括沈飛在內的靈活就業人員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與基本醫療保險的路徑已然打通。人社部答復指出,針對上述兩類險種,各類人群參保均不存在政策障礙。靈活就業人員,包括通過平臺實現靈活就業的勞動者,都可以根據自身情況自愿選擇參加。
人社部答復另顯示,為鼓勵靈活就業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考慮靈活就業人員的特點,在職工養老保險制度設計上已經做了特殊照顧。
一是在繳費比例上,靈活就業人員費率為20%,比企業和職工養老保險總費率低了4個百分點;二是在繳費基數上,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在本省上年度全口徑平均工資的60%—300%之間自主選擇繳費基數;三是在繳費方式上,可以自主選擇按月、按季、按年繳費。參保靈活就業人員中斷繳費后又繼續繳費的,中斷前后的繳費年限累計計算;跨省流動就業的,養老保險關系可以轉移接續,繳費年限同樣累計計算。同時,在養老金計發和調整上對靈活就業人員和企業職工實行統一的辦法,靈活就業人員不會因為繳費比例低、參保方式不同而影響待遇水平。
根據國辦發〔2020〕6號文,靈活就業人員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省內城鄉戶籍限制也已取消。不過沈飛告訴記者,由于其戶籍地并非北京,他只能將自己的社保關系掛靠到當地的一家公司,由掛靠公司代為繳費。
針對此類跨省流動靈活就業人員,不少地方已出臺政策,允許其在就業地直接參保。譬如廣東省人社廳等三部門發布規定,于2021年5月1日起,外省戶籍靈活就業人員可憑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廣東省就業登記證明在省內就業地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
盡管制度壁壘已漸破除,但仍有不少靈活就業人員告訴21世紀經濟報道記者,出于收入水平不穩定等原因,他們更愿意選擇不參保,從而在當下獲得更多的勞動報酬。
董克用在接受采訪時表示,社保是必要勞動成本的重要組成部分,用人單位和個人參加社保本是應盡的法定義務?;陟`活就業形態雇主界定不清或多雇主的情況,目前暫以“自愿”的形式為從業者打開參保窗口,但有必要進一步提升社保繳費制度的強制性。
“一方面要加強宣傳引導,提升靈活就業人員參保的積極性;另一方面,要完善制度設計。可探索在單次勞動報酬中按比例扣費繳納社保的形式,并由平臺企業、代理商、勞動者等多方共同承擔繳費義務?!倍擞谜f。
吳少龍則向記者表示,在非正規部門就業的流動人口,從來都是世界各國推行社會醫療保險難以覆蓋的對象,但我國卻成功將農民——這一最大的非正規就業群體納入了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體系,靠的是強大的基層政府組織能力。
“如果要把這一經驗遷移到城鎮中來,既然從雇主的維度較難突破,我想可以利用社區、居委會的力量,動員靈活就業人員參加醫療保險。另外還可建立針對靈活就業人員的數據信息平臺,根據其收入水平制定更具吸引力的繳費與待遇發放標準?!眳巧冽埛Q。
“勞動三分法”與社會保險制度需聯動改革
相較養老與醫療兩類險種而言,與勞動關系捆綁更為緊密的工傷保險制度尚不能向靈活就業群體敞開大門。
目前,已有浙江、廣東等多地鼓勵平臺企業為靈活就業人員單項辦理工傷保險。在王天玉看來,這一辦法并非最優解。
“工傷保險的本質是雇主責任險,雇主負責繳費,雇員在受到傷害之后,由工傷保險基金負責理賠。因此勞動關系是工傷保險制度的‘錨’,能夠設定工傷保險保障范圍的邊界,并在此范圍內實現用人單位與職工雙方權利義務的平衡。若強行使工傷保險與勞動關系解綁,工傷保險的保障邊界將無限擴大,并且只能由工傷保險基金和平臺企業承擔,這將是不可持續的?!蓖跆煊裾f。
那么可否將勞動關系泛化,直接將平臺企業和靈活就業人員之間認定為勞動關系,納入現行勞動保障法律調整范圍?人社部答復中同樣給出了否定的答案:“這一做法將大幅增加平臺企業責任,不利于新經濟新業態發展,也不利于吸納勞動者就業?!?/p>
為此,要有效保障勞動者的勞動權益,亟需在勞動關系的認定上開辟新的道路。王天玉表示,可在當前我國“從屬性勞動(雇員)—獨立性勞動(自雇者)”構成的“勞動二分法”框架之外,將靈活就業人員界定為“類雇員”, 向“勞動三分法”轉型,繼而實現“勞動三分法”與社保制度的聯動改革。
按照王天玉的設想,新型的職業傷害保障模式有兩種探索路徑。其一是在現行的工傷保險經辦機制下另行開辟一條針對“類雇員”的保障通道,其二則是通過強制商業險的形式將靈活就業人員納入保障范圍。
“前者在我看來是解決靈活就業人員保障問題的根本舉措,但兩者可以并行配合。針對從業者自身受到的傷害,還是要從‘類雇員’保障的角度出發;而對于從業者造成第三人損害的問題,譬如外賣騎手在配送過程中撞傷他人,則更多的要依靠強制商業險?!蓖跆煊裾f。
(作者:尤方明 編輯:周上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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