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網訊 對于開發商“囤地不建”、逾期開竣工,佛山順德出臺了新的處理依據。1月14日,記者從佛山市自然資源局順德分局獲悉,《佛山市順德區建設用地開竣工管理辦法(試行)》(下稱《辦法》)已于日前印發,拿地后未在規定時間內開工、竣工的,最高將每3個月按合同地價的1.5%計收違約金。
《辦法》將房地產與實體經濟進行區別,無論是開竣工期限、還是逾期違約金標準,產業用地均比住宅用地有著更寬松的條件,且更具彈性,有望進一步減輕實體經濟負擔。
根據《辦法》,順德區土地出讓后,土地主導用途為住宅的,地塊應自土地合同約定交地之日起1年內開工建設、4年內竣工。主導用途為非住宅的,根據不同的建筑面積和高度,最短須在1年內開工、4年內竣工,最長須在2.5年內開工、8.5年內竣工。
土地使用權人如果由于自身原因,不能在規定期限內開工、竣工,將繳納違約金。其中,土地用途為工礦倉儲用地、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違約金以逾期每3個月按合同地價0.5%計收;其他用途的土地,違約金以逾期每3個月按合同地價1.5%計收。逾期不足3個月的部分,均按3個月計算。
通過司法拍賣等方式處置的土地,《辦法》指出,新競得人可申請重新合理約定開竣工期限。但是,通過與土地使用權人簽訂轉讓協議等民事法律行為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新的土地使用權人不得以此為由申請對地塊開工、竣工期限進行重新約定。
佛山市自然資源局順德分局相關負責人介紹,過去順德通常僅在土地出讓合同中明確,逾期開竣工的按日計收違約金。但是在實踐中,開竣工違約原因復雜多樣,將違約責任劃分厘清到具體天數往往難以實現,責任歸屬也往往各執一詞。為此,《辦法》優化了違約金計收方式,并詳細列明非土地使用權人自身原因導致開竣工違約的情形。
同時,違約金計收基數由原來的“土地出讓金”調整為“合同地價”,并明確不同供應方式、不同類型土地合同地價的內涵,從根本上解決了此前部分土地因缺少違約金計收標準而造成的監管力度不足問題。
南方日報記者 熊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