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巴扎黑
自前不久福州一派出所民警被媒體報道私用涉案人員手機不還,類似的案件就隨著媒體聚焦這一熱點話題接二連三浮出水面。
先是涉及湖南新晃操場埋尸案。日前一名因此案被處理的地方干部家屬向媒體反映,一名紀委監委辦案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竊取這位干部銀行和支付寶錢款34萬余元。
繼而,最近江西奉新一民警又被當事人家屬指控,其在涉案人員被羈押期間,從后者多張銀行卡內6萬余元錢財陸續被轉移到微信賬戶,部分用于花費。
更耐人尋味的是,與湖南那名紀委監委工作人員盜用涉案人員錢財用于歸還其個人債務和網絡賭博等開支不同,后面這名民警盜用當事人微信,購買了衛生巾、生菜、黃牛肉等日常物品,儼然當成了免費零花錢的提款機。
無論是紀檢監察人員執法執紀調查,還是公安人員打擊各種犯罪活動,本質上都是為了維護黨紀國法的嚴肅性,守衛社會公平正義。執紀執法人員不能夠“打鐵自身硬”,不止是影響在涉案當事人心中的公信力,也是面向公眾對其所代表的機關和群體形象的巨大損害。
在這些案件中,有的人被給予黨紀處分,有的被以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有的則以盜竊罪正被立案調查。相關部門及時介入調查,清除了害群之馬,展現了鮮明的態度。
可令人不解的是,無論是紀檢監督執紀工作規則,還是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代為保管涉案人員隨身財物若干規定,幾乎大同小異地規定,應指定專門人員保管涉案財物。于是,我們不禁要問,這些規定到底有沒有認真貫徹執行,又是如何淪為擺設的呢?
進一步,恐怕不僅要追究作奸犯科之人,還應該追責相應的監管人員。
【作者】 張東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