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一系列騙局的發布之后,采礦租賃的轉移和分配是一項立法焦點,作為中央政府清理開采的礦業部門的一部分。在2015年之前,州政府可以根據“臨時”租賃,并在政府事先書面同意之前進行礦業租賃。
隨后,2015年修訂了1957年(MMDR法案)的礦山和礦物(MMDR法案)法案,迫使政府在競爭競標進程拍賣中發出或轉讓通知礦產的挖掘租賃(包括E-拍賣)。2016年晚些時候,MMDR法案放寬,允許政府批準的發布和轉移在不接受拍賣過程的情況下“用于俘虜目的”。
延遲延遲
獲得政府批準轉移采礦租賃是一項耗時的過程,涉及支付大規模的轉移費用。因此,在經驗豐富的M&A收集蒸汽之后,在2016年的破產和破產代碼的通知之后,它已成為涉及收購具有俘虜采礦租賃的公司的交易,了解術語“轉移”的范圍和間接轉移是否構成了MMDR法案下的轉移,從而引發了政府批準的要求。
依賴礦物質可以放在礦物質(原子和水力碳源礦物質)上的特許規則2016上,這提供了一個廣泛而包容性的“轉移”的定義和“轉讓”的定義,以覆蓋間接轉讓來涵蓋間接轉讓。有趣的是,市場上有各種各樣的交易,這些優惠正在討論這種理解。例如,NIRMA LIMITED建議通過資產銷售從Lafargeholcim購買Lafarge India的水泥資產,但鑒于采礦租賃轉移的歧義,該結構后來被修改為100%的股票銷售(基于一個100的解釋百分比百分比不構成MMDR法案的轉讓)。
法院說的是什么
但是,在構建涉及間接轉移俘虜采礦租賃的交易的同時,締約方應謹慎對最高法院的最高法院判決,而在拉賈斯坦邦和奧爾斯州的案例中。 v。Gotan Lime Stone Khanji Udyog PVT Ltd和Ors(Gotan Case)(Air 2016 SC 510)。在GoTan案例中,最高法院舉行的是,通過采取僅僅以銷售私營利潤的采礦權僅通過轉讓整個股權的設備,沒有承租人可以貿易。它進一步認為,如果在沒有法定同意的情況下,使用企業實體用于隱瞞礦業租賃轉移的實際交易,則需要提升公司面紗。
在GOTAN案例中,法院依賴于“物質過度形式”論點,同時區分真實股票銷售交易和表觀交易,以繞過MMDR法案繞過轉讓制度的意圖。這可能意味著涉及收購持有采礦租賃的公司的交易除了其他重要資產之外可能不會犯規,而不是收購唯一資產是采礦租賃的骨架公司。
判決仍然是在MMDR法案中的“轉移”桶下的判決,而不是。市場的不確定性應留下至最高法院或政府在間接轉移采礦租賃方面澄清其立場。到那時,交易可能以這種方式構建,使得它們不會隨著交易而遇到的,僅僅用于在避免MMDR法案的規定中轉移采礦租賃。
Sanchit Agarwal是高級助理和Abhirohop de是Khaitan&C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