跑好幾個部門“證明我媽是我媽”或成為歷史。
據國務院辦公廳出臺的指導意見,我國將全面推行證明事項和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各省區市政府和國務院各部門要在今年內出臺本地區、本部門實施方案。
公眾吐槽“奇葩證明”,指向“這還要辦證明”與“這證明怎么辦”兩個問題。
以不久前“花7個月證明我爸是我爸未果,督查組介入才取出遺產”的新聞為例,將證明身份設為繼承財產的前置條件可以避免冒領以及糾紛,但辦事機構在意的是真實情況,還是拿到一紙證明作為自己已盡審核義務的“證明”?要辦理證明,又面臨銀行—公證處—派出所—居委會之間的無限循環,負責開具證明的機構不再開具,要求提供證明的機構依然要求,正所謂“部門動動嘴,群眾跑斷腿”。
概言之,“證明xx是xx”未必是“奇葩證明”,而法定證明也可能因為機構之間存在客觀信息壁壘、主觀上推卸責任,讓群眾不知如何辦理。近年來,國家多次出臺文件加以整治,“奇葩證明”仍不時出現,除了一些地方落實政策不到位,也與其成因復雜性有很大關系。在此背景下,在全國鋪開告知承諾制,可以發揮源頭治理作用。
證明事項告知承諾制主要面向群眾,行政機關以書面形式將證明義務、證明內容和不實承諾的法律責任一次性告知申請人,申請人書面承諾即可。針對企業申請進入特定行業經營辦證難辦證慢,涉企經營許可事項告知承諾制允許企業先承諾后提交申請材料,行政機關當場作出許可決定。
不必證的不證,從辦事靠證明到辦事憑信用,告知承諾制解決了“證什么”和“怎么辦”。簡化流程直接提高基層工作效率,給群眾辦事提供便利、優化營商環境激發民營經濟活力,也推動行政機關向服務型政府轉變,對政府提出了更多要求——僅憑承諾,能行嗎?
行與不行,要看政府與公眾如何行動。
實施告知承諾制,不是讓前緊后寬的管理模式變得一寬到底。指導意見規定,申請人承諾不實,行政機關要依法終止辦理,作出責令限期整改、給予行政處罰等處理。這意味著行政機關在事中事后下更大功夫,以事實情況而非紙面證明為依據,及時發現問題并糾正。另一方面,該制度對不同機構間信息共享提出更高要求,信息能在內部查證,自然不必讓群眾提供證明。信息共享不僅是技術層面的問題,更要在思想上有所轉變。
此外,指導意見提出,有信用瑕疵的申請人在信用修復前不適用告知承諾制,進一步強化了個人信用的作用,行政機關除了重視參考征信記錄,也要注意合理篩選影響個人征信的因素。公眾辦事時據實承諾、如約踐諾,方不辜負“以信用代證明”交托的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