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6月30日獲悉,《關于加強深圳市銀行業綠色金融專營體系建設的指導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指導意見》)經新一期市政府公報印發,旨在鼓勵銀行業金融機構設立專門開展綠色金融業務的法人機構、分支機構、營業部、事業部等(以下統稱“綠色金融機構”),建立健全深圳市綠色金融組織體系。
《指導意見》所稱綠色金融,是指為支持應對氣候變化、環境改善、資源節約高效利用和生態系統保護等經濟活動所提供的金融服務。
根據《指導意見》,參與綠色金融專營體系建設的銀行總(分)行應當自上而下建立標準化的綠色金融業務流程和有效的風險管理機制;有條件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可以設立專門的綠色金融業務中后臺支持部門或者崗位。綠色金融機構原則上應當滿足經營規劃、人力資源、經營規模、產品創新等方面建設要求,其中包括綠色融資余額占該綠色金融機構全部公司業務融資余額的比重不低于25%,且綠色融資余額較年初增速原則上不低于該綠色金融機構各項貸款增速的120%。
經認定為綠色金融機構或者下設分支機構被認定為綠色金融機構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總(分)行,可享受相關支持政策。比如,人民銀行深圳市中心支行強化貨幣政策工具引導,運用再貸款、再貼現政策優先支持綠色金融機構;市、區人民政府的綠色企業(項目)、綠色融資主體及相關政務數據將優先與綠色金融機構對接;綠色金融創新項目可以申請深圳市金融創新獎貢獻獎或者特色獎,單個項目最高可以獎勵100萬元;市、區人民政府可以結合財政情況,通過貸款貼息、融資擔保、綠色金融人才培養和引進、綠色債券獎補等方式給予綠色金融機構支持等。
《指導意見》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試行期2年。
(作者單位:深圳特區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