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星期三國家公司法庭上訴法庭(NCLAT)認為,法定責任(包括所得稅和增值稅)的債務乘坐公司是“運營債務”,現在將允許有關的收入部門被視為業務債權人。
由SJ Mukhopadhaya主席司法主席的雙人NCLAT替補席擔任中央或州稅務部門,如所得稅部門,銷售稅務部門和地方當局,題為DUES的責任是“運營債權人”,是破產和破產守則的“業務債權人”。
“我們認為,所有法定會費包括所得稅,增值稅等的含義涉及業務債務。
“對于說這一說法的原因,我們還舉行了中央政府的所得稅部和國家政府和地方當局的銷售稅務部門,這些部門有權出于現行法律所引起的會費,是”含義“的業務債權人第5(20)條I&B碼,“上訴法庭說。
NCLAT命令過于由所得稅部門,銷售稅務部門,馬哈拉施特拉提出的四個請愿書,在那里質疑根據運營債務的定義,如果是,則可以被視為公司的業務債權人。
在NCLAT之前出現的律師爭辯,即所得稅不能在業務債務的性質上,因為它是指貨物或服務的索賠,包括就業或債務,以償還中央,州的會費。政府或地方當局。
然而,所得稅部門和銷售稅務部門馬哈拉施特拉爭辯,運營債務還包括在中央和州政府應付的任何法律下產生的債務。
納克拉特表示,納布拉特表示,包括就業的商品和服務需要保留公司,該公司是一家公司債務人,作為持續關切的運作。
“如果公司(企業債務人”)是運作的,仍然持續令人滿意,只有在這種情況下,就會出現法定責任,例如所得稅,增值稅等的支付,“NCLAT說。
“隨著所得稅”,增值稅“和現行法律所產生的其他法定會費,當公司運作時,我們舉行了這樣的法定會費,該法定會費與本公司的運營直接聯系,”它補充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