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廣東新聞6月4日電 (方偉彬 玲娜 李安)“6·5世界環境日”前夕,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環境資源司法保護十大典型案例。
記者了解到,這些案例反映了廣東各級法院加強生態環境保護的司法實踐。包括依法懲治污染大氣、水、土壤等違法犯罪行為,加大以生態修復為重點的環境損害賠償力度,服務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嚴厲打擊非法購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破壞生態林等犯罪行為,加強對野生動植物生存環境的保護和風險預防等。
據了解,去年以來,廣東共審理環境資源案件3.5萬件,同比上升6.5個百分點。廣東高院有關負責人表示,全省各級法院將充分發揮審判職能,加強生態環境司法保護力度,推進生態環境保護多元共治,為生態文明建設和綠色發展提供有力司法服務與保障。
在何某、陳某等水污染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中,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刑事判決已確認何某、陳某等偷排電鍍廢水的行為構成污染環境罪,何某、陳某等還應共同承擔環境污染損害的民事侵權責任。
偷排有毒廢水嚴重污染水質,不及時修復還將造成不可逆轉的環境損害。何某、陳某雖已因污染環境行為被追究刑事責任,但不能免除應承擔的民事侵權責任,在受到刑事處罰后仍需承擔生態環境損害修復費用。
在某光電公司環境污染民事公益訴訟案中,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光電公司作為重點排污單位,未依法安裝、使用污染物排放自動監測設備,且拒不提供其持有的對其不利的環境信息證據,依法認定光電公司連續超標排放廢水、廢氣,判令該公司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危險,賠償生態環境修復費用及服務功能損失共計1000萬元,并向社會公開賠禮道歉。
本案系廣東法院首次貫徹民法典綠色原則作出判決的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光電公司隱瞞關鍵證據、妨礙法院查明實際排污量及對生態環境造成的實際損害,人民法院認定其未安裝、使用污染物排放監測設備,且連續超標排放污染物,需承擔相應環境侵權責任。(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