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市場監管機構SEBI禁止“逃亡經濟罪犯”,從開放的優惠或獲得公司收購股份的競爭優惠。
預計該舉措有助于防止這種罪犯控制上市公司。
“沒有逃犯經濟罪犯的人應當公布開放的優惠或履行股票的競爭報價或直接或間接進入任何交易,以獲得任何股票或投票權或對目標公司的控制“Sebi在9月11日的通知中說。
如果失敗的勞動報價,SEBI已發布收購者框架,以履行開放的發售義務。
通過經理到公開發售的收購方將在公告日期之前在五個工作日內,需要在這方面提出委員會提議草案。
這將適用,條件說,“優惠價格應當等于每年按照預定支付股東支付日期和實際付款日期之間的每年厘定的金額而等于10%的金額對股東的考慮“。
監管機構在這方面修改了SEBI(股票和收購的上空股和收購)規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