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全球范圍內,各國正在進行一項協調努力,以控制數字經濟為主的直接稅收挑戰。這項工作中的一些是由經濟合作與發展(經合組織)組織所載的建議的推動,作為其15分的行動計劃的一部分,以解決基本侵蝕和利潤轉移。
印度政府也介紹了其所得稅制度的兩個關鍵變革,以確保在數字部門經營的跨國公司不再根據“來源”和“居住”的傳統原則來利用當前的國際稅收規則。
首先,印度基于所得稅法案第9條的大量經濟存在,使外國企業稅收稅收的重要經濟存在,無論外國企業是否在印度的身體或代表性存在的情況下,都要達到新的稅收。
其次,六個均衡征收是為了納稅與印度廣告業務的數字公司獲得的與稅務相關的支付。
在這兩種情況下,該想法是在印度稅網下帶來外國數字公司,無需在印度的物理商業地點。
均衡征收等措施應該是暫時的,臨時措施,以解決數字經濟提出的稅收挑戰,直至達成全球共識。經合組織目前正在制定提案,并在該地區的最終報告到期。
無論如何,可以通過多種方式繞過均衡征,例如,通過建立印度分銷商并通過該分銷商進行路由付款。
到目前為止,由于基于大量經濟存在的新稅收,這一變化沒有任何意義,除非它反映了稅收條約。這是賦予所得稅法案允許納稅人選擇申請稅收條約,如果它對納稅人更有益。
印度的稅收條約普遍限制該國在沒有常設機構的情況下納入外國企業的稅務業務利潤。常設機構的條約定義是如此含糊,大量條約糾紛圍繞本定義旋轉。
雖然印度正在將不推薦的服務常設機構納入外國企業提供的稅務服務,但制定文章的方式使其能夠濫用。
例如,對于印度收入稅收,服務提供商必須迎來印度并留在印度的規定的時間。這不僅排除了那些通過數字手段提??供來自國外服務的人,而且還不僅排除了那些不會比規定的時間長的人。
因此,印度需要的是稅收條約政策的全面大修。常設機構的概念需要擴大。這是印度在其稅收條約中納入了稅務外國企業的稅收條約。
也許,印度應該考慮在稅收條約中遵守常規設立的概念。稅收稅率將在稅收收入方面獲得更好,一致的效益,也將確定外國投資者并減少條約糾紛。
對印度稅收條約的任何潛在變更被視為進入外國直接投資。這遠非真實。沒有確鑿的證據表明稅收條約刺激了向發展中國家的內向投資。相反,有研究表明,稅收條約對外國投資沒有直接,重大影響。
例如,中國已經開始對經合組織作為世界稅農組織的統治性構成威脅,并開始采取逆情的立場。中國作為一個強大的國家的崛起為它提供了一個可以偏離經合組織規范的地方,而是創造一個將該國擁有興趣的系統。
印度很好地遵循中國榜樣。印度的工作年齡人口將在20世紀40年代達到十億加。印度人希望花更多的花費,花奢侈,更喜歡國外品牌以及服務。隨著政府推動其“在印度的制造”計劃中,制造業將在外國市場上銷往崛起和印度制造商品。
印度可能會在談判中有一個大手,因為公司努力獲得印度市場,害怕失去外國投資或面對外國政府的貿易制裁完全錯位。
當今印度追溯到20世紀20年代的國際稅法規則返回20世紀20年代,并由經合組織俱樂部的一部分封閉式發達國家撰寫。作為資本出口國家,這些國家希望他們的投資者在資本進口國盡可能不少稅。毫不奇怪,開發了一個國際稅制,主要迎合發達國家的權利和利益和發展中國家的費用。
原有的住所和源事規則,隨后臂的長度原則,適用于發達國家的利益。發展中國家要么遵守經合組織或面部貿易和其他制裁所制定的規則。
沒有否認國際稅收系統未能跟上業務的變化和快速數字化的動態步伐。主要受到稅收條約的國際稅法,旨在簽訂兩個主權司法管轄區,旨在避免雙重征稅并提供確定性。印度應該大大重新談判其稅收條約,并在不影響稅務條約的潛在目標的情況下保護其稅基。
ashish goel是一名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