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港媒報道,香港警方9月22日向4個記協工會發信,稱為協助警方前線人員執行職務,將修改《警察通例》下“傳媒代表”定義,包括持有兩類機構所發出的身份證明文件的記者、攝影師及電視臺工作人員。第一類為已登記香港特區政府新聞處新聞發布系統(GNMIS)的傳媒機構;第二類為持有國際認可及知名的非本地新聞通訊社、報章、雜志、電臺和電視廣播機構發出的證明文件的記者、攝影師及電視臺工作人員。
香港警方聲稱,有關修訂是為了讓前線警員日后更有效快捷地辨認傳媒代表,以便在不影響行動效率的情況下,盡量配合傳媒工作及提供協助。
現行《警察通例》下,“傳媒代表”定義包括持報館、通訊社、電視臺及電臺所發出身份證明文件;持香港記者協會會員證,或持有香港攝影記者協會會員證的記者、攝影師及電視臺工作人員。此次修改《通例》,將限制未有于GNMIS登記的媒體,包括網媒或學生記者日后的采訪。
香港立法會議員葛珮帆對此次修例表示支持,認為是時候撥亂反正,目前,網媒及學生記者等數量泛濫,每次沖突或非法集會現場,往往記者多過防暴警察,不知他們是否真記者,或是隨便登記便聲稱自己是記者,現場甚至有年幼學生聲稱是記者,會阻礙真正傳媒的采訪工作。葛珮帆表示,此次修例總算踏出一步,對整個香港傳媒生態有正面影響。
南方日報記者 沈叢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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