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7月13日電 據工信部網站消息,工信部、國家網信辦、公安部近日印發《網絡產品安全漏洞管理規定》,規定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規定明確,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利用網絡產品安全漏洞從事危害網絡安全的活動,不得非法收集、出售、發布網絡產品安全漏洞信息;明知他人利用網絡產品安全漏洞從事危害網絡安全的活動的,不得為其提供技術支持、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幫助。
規定稱,鼓勵相關組織和個人向網絡產品提供者通報其產品存在的安全漏洞。網絡產品提供者應當履行下列網絡產品安全漏洞管理義務,確保其產品安全漏洞得到及時修補和合理發布,并指導支持產品用戶采取防范措施。
鼓勵網絡產品提供者建立所提供網絡產品安全漏洞獎勵機制,對發現并通報所提供網絡產品安全漏洞的組織或者個人給予獎勵。網絡運營者發現或者獲知其網絡、信息系統及其設備存在安全漏洞后,應當立即采取措施,及時對安全漏洞進行驗證并完成修補。
規定要求,從事網絡產品安全漏洞發現、收集的組織或者個人通過網絡平臺、媒體、會議、競賽等方式向社會發布網絡產品安全漏洞信息的,應當遵循必要、真實、客觀以及有利于防范網絡安全風險的原則,并遵守以下規定:
——不得在網絡產品提供者提供網絡產品安全漏洞修補措施之前發布漏洞信息;認為有必要提前發布的,應當與相關網絡產品提供者共同評估協商,并向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報告,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組織評估后進行發布。
——不得發布網絡運營者在用的網絡、信息系統及其設備存在安全漏洞的細節情況。
——不得刻意夸大網絡產品安全漏洞的危害和風險,不得利用網絡產品安全漏洞信息實施惡意炒作或者進行詐騙、敲詐勒索等違法犯罪活動。
——不得發布或者提供專門用于利用網絡產品安全漏洞從事危害網絡安全活動的程序和工具。
——在發布網絡產品安全漏洞時,應當同步發布修補或者防范措施。
——在國家舉辦重大活動期間,未經公安部同意,不得擅自發布網絡產品安全漏洞信息。
——不得將未公開的網絡產品安全漏洞信息向網絡產品提供者之外的境外組織或者個人提供。
規定指出,網絡產品提供者未按本規定采取網絡產品安全漏洞補救或者報告措施的,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依據各自職責依法處理;網絡運營者未按本規定采取網絡產品安全漏洞修補或者防范措施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規定強調,違反本規定收集、發布網絡產品安全漏洞信息的,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依據各自職責依法處理;利用網絡產品安全漏洞從事危害網絡安全活動,或者為他人利用網絡產品安全漏洞從事危害網絡安全的活動提供技術支持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