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養犬管理條例》將于今年6月1日施行。5月24日,記者了解到,為更好的提高群眾文明養犬意識,減少犬只傷人案件的發生,避免因養犬發生的公共事件,東莞有關部門將對屢禁不止的違規違法養犬行為進行處罰。
一、關于備案
(一)東莞實行養犬備案制度。未按規定辦理養犬備案建檔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每只犬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每只犬處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二)未按規定辦理養犬備案變更、注銷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每只犬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個人每只犬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二、關于不文明養犬
(一)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犬吠,被投訴三次以上的,由公安機關對養犬人或者管理人處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處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二)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犬只恐嚇、傷害他人,造成危害后果的,由公安機關對養犬人或者管理人處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三)驅使犬只傷害他人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處罰。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遺棄或者虐待犬只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對單位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五)攜犬外出,沒有為犬只佩戴犬牌或不能出示紙質備案回執的;沒有用牽引帶牽領犬只或者用長度超過兩米的牽引帶牽引犬只的(裝入籠內或者袋內除外);經過或滯留人群密集地時,沒有為犬只佩戴口嚼或者嘴套的(裝入籠內或者袋內的除外)。由公安機關對攜犬人處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處以二百元罰款。
(六)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單獨攜帶犬只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對養犬人處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七)在禁入時間段攜帶犬只進入禁入區域的,管理機構和工作人員有權勸阻、制止;勸阻、制止無效的(拍照或攝像固定),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對攜犬人處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八)攜犬外出未立即清除犬只的糞便等排泄物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清除污物,對攜犬人處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東莞市養犬管理條例(摘錄)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三款,飼養危險犬的,由公安機關對每只犬處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并沒收犬只。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一款,未按規定辦理養犬備案建檔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每只犬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每只犬處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偽造、變造或者買賣犬只電子身份標識和智能犬牌,買賣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犬只電子身份標識和智能犬牌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處罰。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十四條,未按規定辦理養犬備案變更、注銷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每只犬處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個人每只犬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未按規定進行犬只狂犬病免疫的,由農業農村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的有關規定處罰。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自行掩埋或者隨意丟棄犬只尸體的,由農業農村部門責令無害化處理,有關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可以處三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款,遺棄或者虐待犬只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對單位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犬吠,被投訴三次以上的,由公安機關對養犬人或者管理人處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處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未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犬只恐嚇、傷害他人,造成危害后果的,由公安機關對養犬人或者管理人處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驅使犬只傷害他人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處罰。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第一項至第三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對攜犬人處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處以二百元罰款:
(一)未為犬只佩戴犬牌的;
(二)未用長度兩米以內的牽引帶牽領或者裝入籠內或者袋內的;
(三)除裝入籠內或者袋內外,未為犬只佩戴口嚼或者嘴套的。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第九項,由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單獨攜帶犬只外出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對養犬人處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第五項、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攜帶犬只進入禁入區域的,管理機構和工作人員有權勸阻、制止;勸阻、制止無效的,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對攜犬人處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第八項,攜犬外出未立即清除犬只的糞便等排泄物,影響城市公共場所市容和環境衛生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責令改正,清除污物,對攜犬人處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未按規定將傷人的犬只送受委托的動物診療機構、犬只收治場所等社會機構進行連續醫學觀察十日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機關將傷人犬只送受委托的動物診療機構進行醫學觀察,對單位處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十二條、第十六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至第三十一條的規定,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南方日報記者 何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