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預付式消費越來越常見,“雙十一”期間,有不少商家都采用了這種模式。
11月10日,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召開發布會,介紹預付式服務合同糾紛審理情況,并發布典型案例。
廣州中院民事庭庭長陳冬梅介紹,受今年新冠肺炎疫情沖擊,部分商家尤其是中小商家,出現關門停業、卷款失聯、破產等,導致消費者的預付款服務無法兌現。僅今年1-9月,廣州法院受理此類案件3047件,同比增長171.8%,審結近90%。
一直以來,教育培訓、美容美發、旅游和健身等行業均是預付式消費糾紛的重點領域。近年來,隨著消費者消費方式的不斷改變,涉及餐飲、網購、網絡游戲、汽車行業等新興生活服務領域的案件數量也逐漸增多。爭議焦點主要集中在虛假宣傳的認定、預付款退還條件等方面。
與其他民商事糾紛相比,預付式消費服務合同糾紛個案標的額較小,多在2000元至30000元不等。2019年此類糾紛平均涉案標的額6752元。
此類案件標的額不大、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簡易程序和小額訴訟程序適用率較高。2020年1月至9月,廣州法院受理預付式消費服務合同糾紛案件適用小額訴訟、簡易程序的比率達30.4%。
商家通過向社會公眾發放預付卡的方式,廣泛吸納會員,一旦商家的經營或服務出現問題,就會產生輻射效應,導致眾多消費者抱團維權,引發群體性訴訟。
以教育培訓合同糾紛為例,2019年1月至2020年9月,共有47家經營單位涉及到10人以上的糾紛。
近年來,廣州法院大力推行智慧法院建設、繁簡分流改革,審理效率大幅提升。今年前9個月,此類案件平均審理周期為67天,其中適用小額訴訟程序、簡易程序的案件審理周期為45天。通過加大調解力度,上訴案件比例整體呈現下降態勢,調撤率達到43.3%。
在涉預付式消費糾紛中,消費者通常面臨維權舉證難的問題。由于當前不少商家無證發卡、無照發卡、隨意發卡的情況較為常見,加之部分經營者不與消費者簽訂書面合同,或以口頭方式約定合同重要內容,因此當發生糾紛時,消費者難以舉證,陷入維權窘境。
對此,廣州中院不僅加強宣傳預付式消費的模式及特點,進行相關風險提示,引導消費者理性消費,謹慎辦理。與此同時,還建議消費者自身應提高風險防范意識,要求經營者將服務內容、項目金額、使用期限等核心條款通過書面合同予以固定,并保留相關支付憑證、合同等重要證據。
■案例
“課程一經出售概不退款”條款無效
鄧某與某健身公司簽訂《私教協議書》,訂購50節私教課程(260元/節),支付私教費用13000元。
鄧某接受部分私教課程后,認為健身公司在提供健身服務過程中存在欺詐,之前說好贈送5節課后又變成收費,起訴要求解除合同,健身公司退款并支付三倍賠償。
健身公司不同意退還剩余私教費用。
法院經審理認為,首先,鄧某簽字確認的5次私教課程表,已經顯示鄧某的購買課時數50次,足以證實此5次課程并非贈送,故對鄧某所述的5次課程屬免費贈送及健身公司屬欺詐不予采信。
其次,《私教協議書》注明:“私教課程一經出售概不退款”,是由健身公司預先擬定的格式化條款,而且上述條款內容僅對消費者的權利進行了約束,該約定明顯加重了鄧某的責任,排除了其的權利,這一條款應屬無效。鄧某要求解除合同、返還款項,有據可依。
再次,健身公司在合同的履行過程中并不存在過錯和違約行為,鄧某要求退還款項,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根據行業慣例,健身公司在向消費者銷售私教課程后,需向銷售人員、店長等支付銷售提成,健身公司也提供證據證明了上述事實,根據公平合理原則,酌定健身公司向鄧某退還私教課程款8000元。
法官表示,在預付式消費中,如果消費者單方終止消費,經營者并無違約或過錯行為的,應結合消費者過錯程度、經營者提供服務的情況,依照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確定消費者的違約責任。
本案中,雙方之間的服務合同具有繼續性特征,消費者支付的私教費,只是其預付作為日后享受相應服務價格優惠的條件,未上私教課程的金額屬尚未消費金額,消費者有權要求解除合同、返還款項。
鑒于鄧某已享受了部分私教課程服務,考慮健身公司已付出了相應的人力、場地費用,且已支付給銷售員及相關人員相應的提成等費用,酌定退還私教課程款8000元。
南方日報記者 尚黎陽 通訊員 彭勇 黃乾 印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