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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查處業主維權案,責令房地產公司修改逾600份格式合同

            南方日報訊 (記者/張秀娟)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業主的共有部分產生的收入,應該歸誰?近日,深圳查處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正式施行后的業主維權第一案,明確這部分收入屬業主共有,責令深圳某房地產公司批量修改600余份格式合同。

            根據《民法典》第282條規定:建設單位、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業主的共有部分產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屬于業主共有。本條是民法典新增的條文,也是民法典首次對共有部分收益進行明確規定。涉及本條規定的案件查處不僅對房地產開發公司的經營產生實際影響,而且對民眾在類似活動中如何行事樹立了行為規則,產生積極的導向作用。

            今年1月初,深圳市市場監管局市場稽查局收到數十名舉報人舉報深圳某樓盤的購房合同格式條款存在侵害消費者權益的情況。該局立刻調查,發現某房地產公司與業主簽署的《深圳市房地產買賣合同(預售)》約定“本房地產所在建筑物的屋頂、裙樓外墻面、塔樓外墻面及內庭院外墻面的廣告權益歸出賣人(出賣人指‘房地產開發商’)所有。樓宇架空層、露臺、外墻面、屋頂、公共通道、樓梯、電梯、立柱以及樓宇外的道路、停車場等公共場地及部位的使用權、廣告發布權及由此產生的經營收益屬于出賣人。出賣人可在上述部位設置宣傳的標志牌、廣告牌的,不得影響買受人正常使用房屋。本項目地塊上建造的運動場所、車位等建筑物設施或其他配套設施,其所有權或使用權及由此產生的經營收益屬于出賣人。”

            “房地產公司的行為明顯與《民法典》第282條相悖,侵犯廣大業主的權益。”深圳市市場監管局市場稽查局執法人員指出,這屬于利用格式條款排除消費者依法應當享有的權利的違法行為。該局依法對其進行處罰,并責令其批量修改600余份格式合同,維護了業主的合法權益。該局提示廣大業主,如果格式合同存在以上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請撥打12315、12345熱線進行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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