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周早些時候,內閣已批準對2013年公司法的某些修正案。雖然這些修正案將在他們成為法律之前通過議會進行議會,但他們似乎是政府的最后一步,以確保在某些特定門檻上方的印度公司沒有選擇,而是將至少2%的平均凈利潤降到a對CSR的三年。
根據“公司法”,1956年(自2013年被公司法案所取代),CSR是一個“很高興” - 印度公司往往將CSR視為股東(特別是外國股東)要求他們進行的東西?;蛘?,CSR被視為“回饋”對已收到壞媒體的公司的社區的方式(例如,如果他們最終污染了半條河)。
由于公司法案,2013年,印度公司討論了執行其CSR義務的要求 - 但如果他們沒有呢?唯一的結果是,他們的董事必須通知股東為什么不能進行這種義務。公司事務部試圖介入,甚至向少數公司發送通知。但是,問題仍未得到答復 - 企業事務部可以做什么?它可能不會因董事給出的原因而無法判斷,法律沒有碰巧有規定,允許它征收罰款。
這為我們帶來了當前的修正案。這一次,有史以來第一次,預期如果印度公司不符合其CSR義務,企業事務部可能有能力征收罰款。雖然有關的賬單尚未成為法律,但其內容仍未在公共領域,似乎是,如果實施,循環將是完整的,違約者將適當地懲罰。
除了當然,對于捕獲來說,總有一個捕獲。通過強加罰款,政府有效地轉建了CSR,始終應該是一個自愿法案,進入強制性的行為。如果擬議的修正案通過,這將意味著每個印度公司(以上規定的門檻)必須進行這些CSR支出。
有些人會爭辯說,這意味著印度公司必須支付的所有通常的稅收,現在有一個新的2%的“稅收”,“額外收費”或“CESS” - 無論如何都可以稱之為。其他人會爭辯稅收,附加費或抵押股票,而政府支付不予送給政府。但是,為什么政府收取稅收,附加費或抵押貸款?從高級別的角度來看,運行國家,改善基礎設施,使社會居住。CSR的最初意圖是幫助改善我們中間幸福的幸運。現在,每個印度公司都必須愿意或不想,協助政府對公眾的義務。
這些修正案的現行法律是更大的國際趨勢的一部分,其中公司越來越多地被視為應該援助和協助政府在努力中得到幫助的工具。鑒于企業從社會中“采取”(無論是通過消耗自然資源,還是通過影響環境),似乎合理的是,企業也應該“回饋”社會。這是一個崇高的思想,政府需要所有的幫助可以得到。問題是 - 應該是一家政府推導公司,以公共利益做些什么,或者開始將他們留下來支付?似乎后者是首選選擇。
Sujoy Bhatia是J Sagar Associates的合作伙伴。觀點是個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