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2019年7月5日提交的第一次預算中,財政部長提出了一類納稅人所支付的所得稅的15%至25%的附加費,包括辛格,印度教徒的家庭,殺人組織協會或殺戮組織(無論是注冊還是沒有)或每一個未指明的人為法司人,收入在2-5億盧比范圍內。同樣,建議附加費增加到20世紀9-20財政年度超過5億盧比的納稅人的15%到37%。這被吹捧為“超級富人”稅。
2019年讀取附表三的財務條例草案(第2號),其中包含2019 - 20年財政年度支付預付款的支付稅率,反映了擬議的附加費增加也適用于短期資本收益或股票交易所股票的長期資本收益分別在1961年(IT法案)的第111A和112A條下,以15%和10%的優惠率征收稅率。無論它們是國內投資者還是外國,此類納稅人都有附加費增加了附加費。
SenseX和Nifty在上周宣布預算條款的宣布遭到毆打的方式,顯而易見的是,由于擬議的變化的規模,投資者界已經很難受到擊中。值得注意的是,這些類別納稅人歷史征稅的方式沒有差異。即使在最近修訂附加費之前,落在上面的外國信托的收益也受到高達15%的附加費,而外國公司的最高附加費僅限于5%。因此,說被組織為信任的外國資金被挑選出來,因此是不正確的。事實上,只有在公司的情況下,對于稅收稅率而言,作為適用于適用于國內公司或除國內公司以外的公司的稅率,也是歷史不同的稅率。根據司法管轄區,大多數企業的利潤首先在企業一級遭受雙重稅,并在分銷利潤作為PIDENDS的第二稅。另一方面,如果此類利潤起初已征稅,則簽約,信任,人的協會不必納稅分配利潤。
一份媒體報道表明,大約40%的FPI被組織為信托,并將受到擬議變更的影響。提出的論點是,如果外國信托不希望與辛勤稅一起征稅,他們應該組成一家公司和任何投資,不得遭受高額收費率。SEBI“2014年FPI條例”征收,慈善社會,慈善信托,基金會,企業機構,信托,辛勤金和家庭辦公室等各類投資者,他們可以注冊為FPI。公共養老基金和大學機構等一些投資者受嚴格的當地法律管轄。
其他外國信托也受到信托契約的規定的管轄,可能無法對投資結構進行任何修正,以尋求與作為公司組織的外國投資者的稅率降低。具有諷刺意味的是,其中一些外國信托通常是向市場承諾市場的投資者,在基礎設施部門的低波動性股票上提供規律的產量,因此在尋求發展基礎設施的投資時,對印度經濟進行重要意義。如果我們打算吸引來自原籍國的國外資金的長期穩定基金,可能會對這一大型政府的外國信托進行了例外,以便投資更長的術語。
這已成功嘗試過去的視頻征稅的外國機構投資者(FII)的特殊規定。然而,由于引入證券交易稅,這些損失了相關性,從而降低了在股票交易所銷售股份上獲得的收益的稅率。FM可能會從過去采取暗示,為這些投資者重新創建優惠基礎。
Kumarmanglam Vijay是合作伙伴,J Sagar Associates。表達的觀點是個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