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網訊 當前正值疫情防控關鍵時期,政府部門多次發布公告,提醒群眾少出門,不聚會,但有人卻不聽勸阻,公然組織聚會,引起疫情傳播風險。近日,廣東警方通報了一批打擊案例。
2月2日,河源紫金警方在開展巡查時,發現轄區嶂下村一小店內有人聚眾打麻將,警方立即前往查處。在執法過程中,店主黃某態度蠻橫,拒不配合,多次阻礙民警執法,于是民警將現場相關人員強制傳喚至派出所作進一步調查。
經詢問,黃某等人對其拒不執行緊急狀態下的決定、命令的違法事實供認不諱。目前,黃某已被依法行政拘留7日。
而在茂名,2月3日晚,高州市公安局巡警大隊在工作中發現,該市某酒吧內有大量人員聚集。
警方立即到場處置,并同時通知當地疾控中心等部門到場開展聯合執法,對聚會人員進行體溫檢測并清點登記。
隨后警方將聚會召集人傅某傳喚至派出所接受調查。經查,傅某明知現在是疫情防控關鍵時期,卻依然召集了34人在酒吧舉行生日聚會。
目前,高州警方已對傅某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處罰。
對話
疫情防控期間,參加聚會有哪些風險?聚會組織者又會承擔什么責任?南方日報采訪了廣東省法學會犯罪學研究會理事、廣東保典律師事務所律師廖建勛。
南方日報:疫情防控期間為什么不能聚會?
律師:不參加聚會,是疫情防控的需要,也是法律的要求。這次病毒傳染性強、潛伏期長,減少聚集,阻斷病毒的傳播途徑,利己利人。
南方日報:在當前情況下,聚會會帶來什么后果?
律師:參與聚會不但增加自己和家庭成員被感染的概率,也增加了他人被感染的風險,如果此時人們視政府緊急措施及公告而不顧,就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了。
如果個人違反相關政府緊急措施禁令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的,可能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
法條
在這兩起案例中,黃某和傅某行為均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第一款第一項: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情況狀態下發布的決定、命令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如果因為聚會導致疫情傳播,則還會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條:單位和個人違反本法規定,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給他人人身、財產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此外,黃某阻礙民警執法,也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南方日報記者 汪棹桴 陳伊純
統籌:尚黎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