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廣州6月24日電 (記者 索有為)廣東省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24日公開宣判珠海市原市長李澤中受賄、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案,以受賄罪判處李澤中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50萬元;以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決定合并執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處罰金人民幣350萬元。
法院審理查明:2009年至2017年,李澤中利用擔任廣東省廣晟資產經營有限公司副總經理、總經理、董事長以及珠海市市長等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6100萬余元(部分系未遂)。2010年至2012年,李澤中在擔任廣晟資產經營有限公司副總經理期間,徇私舞弊濫用職權,伙同他人在境外項目收購中造成國有資產特別重大損失。
法院認為,李澤中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和國有公司人員濫用職權罪。綜合考慮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以及認罪表現,法院作出上述判決。(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