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遠擬于廣清接合片區試點農地入市,符合條件可直接就地入市。
9月7日,《清遠市(廣清接合片區)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暫行辦法(征求意見稿)》(下稱《辦法》)掛網公開征求意見,試點范圍為清遠市廣清接合片區(清城區、清新區、佛岡縣、英德市連樟樣板區)行政區域內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
《辦法》明確,依法取得、符合規劃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具備開發建設所需基礎設施等基本條件、明確就地直接使用的,可以直接就地入市。
不得進行商品住宅建設
清遠市自然資源局透露,該《辦法》是借鑒已實施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制度地區的經驗做法,結合清遠市廣清接合片區實際情況草擬的,目的是為助力清遠市建立國家城鄉融合發展實驗區廣清接合片區發展,加快推進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用途管制和依法取得、確權登記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
《辦法》所稱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是指國土空間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確定為工業用地、倉儲用地、商服用地等經營性用途,并經依法登記的集體建設用地。
所稱的“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是指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以出讓、出租、作價出資(入股)等有償方式進入土地市場交易的行為。
《辦法》明確,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不得進行商品住宅建設。
符合條件可直接就地入市
據《辦法》,“依法取得、符合規劃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具備開發建設所需基礎設施等基本條件、明確就地直接使用的,可以直接就地入市。”
可入市的集體建設用地是有嚴格條件的限定,條件具體有五個,分別是:符合所在地縣(市、區)總體規劃、詳細規劃或相關產業規劃;土地權屬清晰,不存在權屬爭議;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附著物權屬清晰、不存在權屬爭議,且已補償完畢,或經地上建筑物、土地所有權人等產權人書面同意隨土地一同入市流轉;未被司法機關、行政機關限制土地權利;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和國內已實施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制度地區一樣,《辦法》規定,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出租和作價出資(入股),應采取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公開交易。未經公開入市交易的,農民集體與用地者不得私下簽訂出讓、出租合同或作價出資(入股)協議。
在年限問題上,使用權出讓、作價出資(入股)的最高年限,不得超過國家規定國有建設用地同類土地用途的最高年限;出租年限可根據具體項目需要確定,但最長不得超過20年。
公開交易中的兩個“三分之二”
公開交易的程序有八個,分別是申請、審查、地價評估及入市方案擬定、入市方案表決、入市方案審批、公告及交易、簽訂成交確認書及公示、簽訂書面合同。
值得留意的是,申請和方案入市表決這兩個流程涉及兩個“三分之二”,分別是:
“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入市條件的,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表決同意后,土地所有權人或得到土地所有權人授權的實施主體可以向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遞交入市申請書,并提交村民成員或村民代表的表決書等相關材料”。
“入市方案應當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表決,并形成表決材料。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屬鄉鎮集體經濟組織的,入市方案應當經鄉鎮黨政聯席會議或鄉鎮長辦公會議集體研究決定”。
《辦法》還明確,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轉讓、轉租的,應當簽訂書面合同。土地出讓(出租)合同約定土地轉讓、轉租需經土地所有權人同意的,土地使用權人應先經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方可轉讓、轉租。
土地增值收益調節金收取標準由試點縣(市、區)確定
據《辦法》,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以出讓、出租、作價出資(入股)入市交易的,相關稅費、土地增值收益調節金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土地增值收益調節金具體收取標準由試點縣(市、區)確定。
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取得的收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按照規定納入農村集體資產及收益進行統一管理,接受審計監督和監管。
在開發管理上,土地使用權人未按合同約定用途和期限使用土地,又拒不改正,造成土地閑置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報經縣(市、區)人民政府批準,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
使用權出讓、出租期限屆滿的,經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土地使用權可由代表其所有權的農民集體無償收回,其地上建筑物、附著物按照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出租合同的約定處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的,可以依法實施征收,并對土地所有權人依法給予合理補償。土地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應當服從。收回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使用權,依照雙方簽訂的書面合同辦理,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南方日報記者】何帆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