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憑借進一步強化消費者的利益,加強及時有效地管理和解決消費者糾紛的法律框架,政府最近頒布了“2019年的消費者保護法”(2019年法令)。2019年法案替代了1986年的三十多年的舊消費者保護法案(Erstwhile法案),并在消費者前進到砂礫商店之外的消費者領先的時間內擴大了消費者保護主義的范圍。
為了跟上現代年齡零售業的快速發展,2019年法案正式納入其范圍內,并達到B2C電子商務的領域。表達“電子商務”是根據2019年的“購買和銷售商品/服務,包括數字/電子網絡的數字產品”的“電子商務”?,F在,任何購買任何商品或有效服務的人無論是在磚和砂漿商店還是在數字/電子網絡通過電子手段或通過電視電視,直接銷售或多級營銷都將受到保護根據2019年法案提供。本文用出了2019年對B2C電子商務部門法案的一些關鍵影響。
2019年法案的含義是什么?
不公平的貿易實踐
在印度政府的消費者事務,食品和公共發行部(消費者事務部)的獨家專注于B2C電子商務,介紹了消費者保護草案(電子商務)指南,該指南旨在防止欺詐和不公平B2C電子商務空間中的貿易實踐(電子商務指南)。這些準則仍在草案階段,并正在通過政府基礎確定所有利益攸關方的答復/建議。據說電子商務指南在其他事情中,迫使電子商務實體維持水平播放領域,并禁止他們直接或間接地影響其平臺上市的商品或服務的價格。正如外匯管制法所要求的,只有外國投資所要求的電子商務實體,以確保遵守這些上述義務。但是,如果這些指南獲得通知,將為每位電子商務玩家,或沒有外國投資將成為強制性,以確保它為所有賣家維護一個級別的競爭范圍,并且不會涉及可能的任何不公平的方法或欺騙性實踐影響客戶的交易決策。
對產品責任索賠的法定承認
2019年法案是第一次立法,在印度介紹了刑罰制度管理產品責任索賠。在2019年法案之前,消費者必須依賴許多不同的法規(如印度合同法,1872年,最常見的行為和1930年銷售商品法案,1930年)加上司法活動,建立和執行產品責任索賠印度的產品生產。即使法院也承認,印度不存在嚴格的產品責任的教義。然而,在2019年法令的宙斯盾,現在,消費者現在有權索取從產品制造商,產品賣方或產品服務提供商的缺陷產品產生的損害,傷害,死亡或損壞的賠償。作為一個重要的發展,法律現在(受到某些例外情況而言)持有賣方或服務提供商以及缺陷的產品。這種發展將很大程度上直接影響在基于庫存的模型上運營的電子商務平臺,并且在其他事情中,在產品的設計,測試,包裝或標簽的情況下,未能在檢查或維護方面進行合理的照顧產品雖然擁有/儲存,或者在制造商的任何明確保修方面進行了快速保證產品。盡管如此,這一制度將導致電子商務銷售人員大量依賴于某種形式的合同背靠背的賠償安排,并與產品制造業的形式,以減輕其潛在的產品責任風險風險風險風險。
銷售雜散產品
面對散發出雜散的雜散侵入家庭,侵占所有產品段,包括FMCG和毒品,并通過在2019年法案下引入刑罰制度,要求通過在這方面引入刑事制度來縮減這一威脅。2019年法案對銷售,銷售,銷售,儲存,分配或進口任何雜散貨物的制造業造成了罰款。對這一主題的批評在近年來已經針對電子商務玩家,但現在正在引入懲罰框架(這也需要監禁和暫?;蛉∠灰自S可證),電子商務實體現在將擁有積極積極確保其平臺不會成為假冒商品的避風港。
電子商務指南,并尋求對電子商務實體提出繳費或二次責任,以禁止在其平臺上銷售的貨物的真實性,如果此類商品本質上是虛假的。此外,這些指南還要求電子商務實體接受雜散貨物的回報,并退還雜散貨物返回后的最高14天內的基本購買金額。在我們看來,隨后的過濾過程可能被證明是一個直接關注的是,特別是對于所涉及的股票/賣家的數量并且又將導致額外的合規性成本,即在已經負擔的電子商務上公司。
不公平合同
根據2019年法令介紹了“不公平合同”的新概念,它延伸到一方面在制造商/賣方/服務提供商之間輸入的所有合同,另一方面是消費者。消費者現在可以提出一個不公平,任意的投訴和挑戰合同,這導致消費者的權利變動。在2019年法案下表示的一些不公平合同的具體情況是(a)在違反此類違約所發生的違反損失的違約違反承擔的違約時,該合同(b)未經消費者同意,提供合同的單方面轉讓; (c)對消費者施加任何不合理或不利的指控,義務或條件。
與傳統的磚和砂漿商店不同,電子商務平臺嚴重依賴于減輕其風險暴露的合同條件,并保護其對任何第三方負債的利益。這些條款和條件通常是單擊包裝協議的形式,并在登記平臺和/或在此類平臺上購買商品或服務時對消費者的約束力。這些是客戶需要接受的標準條款和條件,而無需任何談判或定制范圍。但是,現在在“不公平合同”中引入了“不公平合同”的制度,電子商務平臺必須確保在其點擊包裝協議或以其他方式展示其平臺上舉行的條款和條件是2019年的消毒和猶太行為看法。通常,這些期限和條件題為電子商務平臺,以單方面終止合同,而不為任何原因分配。雖然這項權利旨在保護電子商務平臺從真正的情況下,由于第三方賣方的行為(在平臺上列出其產品或服務的行為而無法實現合同的表現,但盡管如此,它可以認為這種單方面終止權實際上是對消費者的不利影響,因此應該在2019年法案下使渲染聯系不公平。
此外,不僅僅是標準點擊合同的條款,隨著電子商務指南的通知,消費者可能非常挑戰電子商務實體和賣方之間的聯系方式,如果合同旨在對消費者施加任何不合理或不利的指控,義務或條件。作為電子商務指南的原因建議強迫每一家電子商務實體,以展示該實體與其平臺上的賣家之間的聯系條款,以使消費者能夠在平臺上購物時做出明智的交易決定。隨著這種合同的條款在公共領域,但如果沒有消費者對這樣的合同進行締約國,那么看法院實際在實踐中實際上的哪些輪廓就會有趣,同時享受來自消費者的任何此類對不公平合同的投訴。
誤導性的廣告
制造商和產品的批準者現在可以在2019年誤導廣告的法案下受到監禁處罰。表達式“誤導廣告”的范圍非常廣泛,并擴展到懲罰隱藏重要信息的廣告(例如任何潛在的副作用),包含商品或服務的錯誤描述,或者給出虛假保證來誤導消費者。有趣的是,在擔保或產品的保證受到消費者的挑戰的情況下,證據負擔在被告人(而不是消費者)上證明有關的保修或保證是提供了足夠或適當的測試這是對產品進行的。據說2019年法案有人責任,有利于某些能夠證明廣告的出版物在此類人的日常業務過程中。但是,2019年法案不明確或定義“在普通業務過程中”暗示或構成的行為。
從第三方中間人(如電子商務平臺)的角度來看,許多問題變得相關。如果此類中介提供自稱為其銷售公開的產品或服務的獨立評級,將被解釋為2019年法案下的“批準者”。與此同時,中介能夠通過捍衛廣告的出版物在此類平臺業務的正常課程中發表于其平臺上發表的誤導廣告的任何責任嗎?表達“認可”的方式是根據2019年法案定義的,看來,任何向有關使消費者認為它反映這一意見或發現的廣告的任何信息或演示都會提供任何信息或演示的任何電子商務實體廣告產品的電子商務實體可能導致電子商務實體被分類為此類產品的支持者。我們認為,在電子商務指南下的擬議限制得到支持,該指南廣泛規定了電子商務實體,既不應當郵政關于商品或服務的職位,也不應采用可能影響消費者交易決定的任何貿易實踐。
提交投訴
在2019年法案下,消費者向消費者提出投訴的司法管轄途徑已經大大擴大,新的制度允許消費者從他的居住地或投訴人親自工作地獲利的地方提出投訴。這與申訴行為下的政權不同,尚未在購買貨物的國家或賣方的注冊辦公地址所在的狀態下。申請投訴的方式也被緩解,以允許消費者甚至以電子方式提出投訴。雖然這種變化肯定會緩解消費者面臨的后勤/司法挑戰,以確定提交投訴的合適論壇(在投訴所在的地方的地方沒有建立的地方)可能最終申請在法庭外的定居點上,以最大限度地減少訴訟成本和費用。
結論
隨著在所有現代年齡零售貿易的所有型號中保護消費者的利益,2019年法案旨在將侵襲消費者保護主義的法律估算主義從Capat Expor(讓買家小心)轉變為Capeat供款者(讓賣家小心)。與此同時,通過使現代智能手機的消費者成為新法律的主要關注點,2019年法案被一些人作為全包法律制度所追求,這將有助于加強消費者信心和消費狂歡在電子商務中狂熱空間。然而,另一方面,2019年法案在零售業的某些角落中也受到批評,因為現金綁定電子商務部門的合規成本必將趨于膨脹。據說,隨著掠奪性直接或間接影響第三方上市商品/服務的價格或消費者的交易決定,折扣閃存模型可能很快成為過去和電子商務玩家的事導航印度最有競爭力和揮發性的行??業必須押注其他創新但猶太潔食收入/合同模型,以提高其盈利能力。
Sarthak Sarin是主要助理和Govinda Toshniwal是Khaitan&Co.的高級助理本文的內容并不一定反映Khaitan&Co的觀點/地位,但仍然是作者的意見/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