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已經提供了一項急需的澄清,并提供了與合并/收購有效的日期的兩個關鍵問題。由于公司法和相關的印度核算標準103,不確定出現了不確定性的不確定性。
日期是否需要具體或可以與未來的活動相關聯
為了減輕公司法律和會計標準的重建計劃的生效日期的歧義,公司事務部(MCA)已澄清在2013年公司法案的“任命日期”和“收購日期”澄清和IND為103(業務組合)。澄清是否有必要在重建計劃中指出“指定日期”作為特定日歷日期。第232(6)條規定,該計劃應明確表示指定的日期,該計劃應被視為與此類日期有效。該規定非常具體,為公司留下小空間,其中汞合作/合并的方案必須對未來事件的發生影響。然而,作為一項實踐,公司正在向國家公司法審裁處提交計劃,這些法庭將指定日期指定為特定日歷日期或根據未來事件的日期。通過2019年8月21日發布的通函,公司現在可以選擇與未來基于事件相關的日歷特定日期或日期,例如由主管當局授予許可或達成當事方之間協議的要求。
在提供澄清的同時,循環在下列法庭判決中審議了Marshall Sons&Co.India Ltd.ITO [223 ITR 809],由最高法院舉行,使每個合并計劃必須提供生效日期和此類日期可能在法院批準該計劃的日期之前。在股票房屋融資有限公司的融合情況下,馬德拉斯高等法院舉行了股票金融有限公司的股票高等法院,該法案的有關規定為公司提供自由,以推遲合并計劃應生效和領帶的日期與未來事件發生相同。在收購時被視為被視為已被轉移
還提供了根據IND的“收購日期”提供澄清,如103的“收購日期”應為“任命日期”,按照法案的第232(6)條。IND AS 103“收購日期”是收購員獲取獲取者的控制日期,一般是收購方合法轉讓審議的日期,獲取資產并承擔收購截止日期的負債。但是,收購方可能會在前面或成功結束日期的日期獲取控制(例如,如果書面協議明確規定)。因此,旨在為確定“收購日期”而行使適當的判斷?,F在澄清說,“指定日期”應被視為“收購日期”,因此,控制轉讓日期與相關會計標準一致。因此,關于獲取控制日期的判斷已被特定的撥款/客觀標準所取代。
米蘭·莫德是納沙阿塞州LLP的合作伙伴。文章中表達的觀點是個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