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我國首部個人破產法規《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正式開始施行。
不少人對此一頭霧水,申請破產的債務人需滿足什么條件?債務人可通過何種方式提出破產申請?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有哪些規定和限制需要遵守?……
小南從準備階段、申請階段、受理階段、宣布破產后四個方面,整理出了大家最關心的問題。話不多說,快往下看。
【準備階段】
Q:申請破產的債務人需滿足什么條件
A:申請破產的債務人,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應當在深圳經濟特區內,并且在破產申請提起之日前已在深圳連續繳納社會保險滿36個月。有證據證明債務人出現破產原因之日前在深圳連續繳納社會保險滿36個月的,可以自出現破產原因之日起計算。
【申請階段】
Q:債務人可以選擇哪種破產程序?
A:條例提供了破產清算、重整、和解三種程序選擇。債務人可以根據自身情況提岀相應的破產申請。
Q: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債務人有異議的,應該怎么辦?
A:債務人認為自己沒有喪失清償能力或者資產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應當收集并整理相關證據,在收到人民法院通知后七日內提出異議。
債務人認為有重整可能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申請,并提交重整可行性報告或者重整計劃草案,人民法院認為符合條件的,將裁定受理重整申請或者轉入重整程序。
債務人認為有和解可能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和解申請,并提交和解可行性報告,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符合條件的,將裁定受理和解申請
Q:債務人可以通過何種方式提出破產申請?
A:可以通過“深·破繭”小程序或網頁端填寫電子表格并上傳材料,也可以前往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大廳尋求協助。
Q:債務人如果撤回了破產申請,可以再次提出嗎?
A:人民法院裁定準許撤回申請的,債務人無正當理由不得在一年內再次申請破產。但在此期間內,債權人仍然可以對債務人提出破產申請。債權人提岀破產申請被法院受理的,不影響債務人在破產程序中主張免責的權利。
債權人對債務人提出破產申請后又撤回申請的,債權人無正當理由不得在一年內再次申請同一債務人破產。但在此期間內,債務人仍然可以自行提出破產申請。
【受理階段】
Q:破產管理人是怎么產生的?債務人能夠推薦破產管理人嗎?
A:不可以。自人民法院公開破產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能夠提供到期債權證明的債權人,可以單獨或者共同向人民法院推薦破產管理人。多名債權人推薦不同人選的,人民法院可以以搖珠等方式指定一名或者多名管理人。
債權人未推薦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案件類型、選任方式、難易程度、債務人已知債務數額和財產價值等要求通知破產事務管理部門提出破產管理人人選后作出指定。
Q:破產案件是如何辦理的?
A:在清算程序中,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后,將指定破產管理人,由管理人具體負責調查核實債務人情況、接受債權申報、調查核實并接管債務人財產、管理監督債務人行為、擬定破產財產分配方案并分配等。
在重整程序中,債務人經債權人會議或者人民法院授權,可以在一定范圍內自行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以及在一定額度內處分財產和財產權益。債務人自行管理財產和營業事務的,應當在管理人的監督下進行。重整計劃經人民法院裁定批準后,由管理人協助和監督重整計劃的執行。在和解程序中,人民法院可以委托人民調解委員會、特邀調解員、特邀調解組織或者破產事務管理部門等組織和解,在委托和解時尚未指定管理人的,可以暫不指定管理人。
Q:法院受理破產申請之后,債務人有哪些規定和限制需要遵守?
A:應當做什么?
√按照人民法院、破產事務管理部、管理人要求提交或者補充相關材料,并配合調查
√列席債權人會議并接受詢問
√當債務人的姓名、聯系方式、住址等個人信息發生變動或者需要離開居住地時,及時向破產事務管理部門、管理人報告
√按時向人民法院、破產事務管理部門登記申報個人破產重大事項,包括破產申請、財產以及債務狀況、重整計劃或者和解協議、破產期間的收入和消費情況等
√借款一千元以上或者申請等額信用額度時,應當向出借人或者授信人聲應當明本人破產狀況做什么
√配合人民法院、破產事務管理部門和管理人開展與破產程序有關的其他工作
√債務人的配偶、子女、共同生活的近親屬、財產管理人以及其他利害關系人,應當配合人民法院、破產事務管理部門和管理人調查,協助管理人進行財產清查、接管和分配
不能做什么?
×向個別債權人清償債務
×出境
×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商務艙或者頭等艙、列車軟臥、輪船二等以上艙位、高鐵以及其他動車組列車一等以上座位
×在夜總會、高爾夫球場以及三星級以上賓館、酒店等場所消費
×購買不動產、機動車輛
×新建、擴建、裝修房屋
×供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財產品
×其他非生活或者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宣告破產之日起)擔任上市公司、非上市公眾公司和金融機構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職務
【宣告破產后】
Q:什么是破產免責制度?
A:債務人經過破產清算、重整或者和解程序,依照條例規定履行了相關義務,且無破產欺詐行為的,經人民法院審查認為符合免責條件,依法裁定免除對未清償債務的清償責任。
Q:債務人被宣告破產之后是否立即免除其清償債務的責任?
A:不是。自債務人被宣告破產之日起,進入三年免責考察期。在免責考察期內,管理人將繼續依照破產財產分配方案向債權人進行財產分配,并繼續對債務人新增或者新發現的財產進行接管分配。
在免責考察期內,債務人應當繼續遵守債務人義務和行為限制,并且應當定期申報個人收入、支出和財產狀況等信息。債務人未遵守義務或者行為限制的,將可能導致免責考察期延長,最長可至五年。
Q:被宣告破產的債務人什么時候解除行為限制?
A:在清算程序中,債務人在免責考察期屆滿后向人民法院提出免責申請的,人民法院在裁定是否免除債務人未清償債務的同時作出解除限制債務人行為的決定。
在重整程序中,人民法院在裁定批準重整計劃的同時作出解除限制債務人行為的決定。人民法院裁定不批準重整計劃,且債權人未申請債務人破產清算的,人民法院同時作出解除限制債務人行為的決定。
在和解程序中,債務人已經被人民法院采取限制行為措施的,與全體債權人達成和解協議后,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解除行為限制,人民法院將在申請提交之日起十五日內決定是否解除。
和解期限屆滿,債務人與債權人無法達成和解協議,且和解程序終結的,人民法院同時作出解除限制債務人行為的決定。
南方日報記者 蘇國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