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所得稅部門豁免了投資于IFSC的AIF的外國實體,從IFSC獲得持續某些條件。
替代投資基金(AIF)是指在印度建立或納入印度的任何基金,這是一個私人匯總的投資車輛,這些投資載體從復雜的投資者中收集資金,無論是印度人還是外國。
直接稅(CBDT)的中央委員會已插入新的第114AAb通知課程或課程,該課程或者必須申請強制獲取持平的“所得稅法”第139A條規定的課程。
規定,如果非居民在印度的II類別或II類替代投資基金(AIF)的收入以外,這些規定不適用于非居民,如果在印度II類或II類替代投資基金(AIF)的收入,則指定基金扣除此類收入的TDS。
規范還要求非居民提供詳細信息和文件到指定的基金,即申報姓名,地址,居住國和居住地的稅務識別號碼或其特定領土。
此外,新規則114AAB要求指定的基金在新通知的表格49BA中提供季度陳述。
Nangia Andersen LLP合作伙伴Sunil Gidwani表示,由于IFSC的基金將被扣繳投資者的基金,因此,外國投資者社區的需求仍然是稅收遵守的長期要求。
“這將使基金管理人員在IFSC中建立的基金中吸引外國投資者的基金管理人員可以輕松實現很長的路要軍,并將推動IFSC作為基金管轄權,”Gidwani說。
根據他們的投資,AIFS被推遲分為三類 - II類AIF,II類AIF,III類AIF類別。I類資金投資于初創企業,中小型企業(中小企業)和風險投資。II類基金包括私募股權基金,房地產基金等。III類AIF包括對沖基金。
2017年,SEBI允許在IFSC運營的替代投資基金投資于此類中心列出的證券。此外,它允許他們投資于IFSC的公司頒發的證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