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方網訊 近日,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向全省法院發布《關于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引》(下稱《指引》)共125條,主要從“申請和受理”“管理人”“債務人財產”“破產債權”“重整程序”“清算程序”“破產程序與刑事程序的協調”“破產程序中的法律責任”等8個方面對審理企業破產案件的70余個前沿性司法疑難問題作出規范性指引。
《指引》從地域管轄、級別管轄、管轄權調整3個層次,建立相對集中管轄制度,明確破產案件原則上由債務人住所地中級人民法院管轄,案件特別多的市可指定部分基層法院管轄本轄區案件,影響重大的疑難、復雜、新類型案件可由省法院管轄,金融機構、上市公司破產案件以及關聯企業實質合并破產案件不得指定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指引》突出對重整程序的完善,進一步規范了債務人在重整程序中可向人民法院申請自行管理的詳細條件;規定了重整期間管理人聘任債務人有關人員繼續營業的費用,可以作為破產費用處理,所負債務可以優于普通債權受償;對重整投資人的選定和庭外重整規則予以細化,明確了重整計劃的制定和提出、表決程序、批準和強制批準的條件;同時賦予了債務人或管理人在特殊情況下申請變更重整計劃以及管理人申請變更投資人的權利。
《指引》還明確了破產宣告條件,規定了評估、審計、拍賣等破產財產有關中介事項的機構選任、操作規則以及變價、分配方式等問題;規定了破產程序和刑事程序并行的處理原則;對債務人不履行法定義務的人員可適用有關強制措施;對妨礙破產的行為人可追究刑事責任。
近年來廣東法院先后出臺案件受理、執轉破、管理人選任、快速審理、“僵尸企業”司法處置等9個規范性文件,進一步健全破產審判機制,解決破產審判“啟動難”“效率低”“保障弱”的問題。本次出臺指引前后歷經2年多的調研,梳理出破產審判中亟待解決的70余個疑難問題,并逐個作出詳細規定,《指引》將對破產審判實踐產生積極影響。
南方日報記者 尚黎陽 通訊員 曾潔赟 陳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