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印度證券和交易委員會(SEBI)已發布詳細指導方針,以規范替代投資基金(AIF)在國際金融服務中心的遵守方面。
這些準則是為2012年SEBI AIF規則下的信托,公司或有限責任伙伴關系運營的AIF。
作為AIF的注冊,SEBI表示,任何建立或納入IFSC(印度金融系統代碼)的基金,以信托或公司或有限責任伙伴關系或機構公司,可以在法規下尋求注冊。
Sebi在新框架下表示,艾夫將允許通過外國風險投資投資者和外國直接投資(FDI)路線在印度投資。早些時候,AIF只能通過外國投資投資(FPI)路線在印度投資。
評論AIF方案,市場監管機構表示,每個計劃的強制性最低核心額為300萬美元。SEBI補充說,AIF應接受投資者,價值投資不低于1,50,000美元。
此外,對于作為AIF或雇員或經理職務或董事的雇員或董事的投資者,投資的最低價值為40,000美元。對于III類AIF,SEBI表示,經理/贊助商的持續利益不得低于5%或150萬美元,以較低。
此外,III類AIF將不得不委托托管人。對于AIF的I和II類,贊助商或經理將不得不保持不少于2.5%的核心隊的持續利益,或者750,000美元,以投資的形式為準,這種利益不會通過豁免管理費。
Sebi的通函還在天使基金及其在印度的投資規定。市場監管機構表示,投資印度的任何天使基金都必須保持75萬美元的最低核肉。
此外,投資Angel基金的辛勤化將被要求擁有至少300,000美元的有形資產。對于想要投??資天使基金的機構,它必須進入和維持最低次數為150萬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