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議會頒布的2019年公司(修訂)條例草案提出了許多關于2013年公司法案的各部分修正案。其中一項修正案是關于企業社會責任(2013年公司法案第135條)。CSR在印度介紹了“遵守或解釋”的原則,這意味著公司可以為CSR項目產生費用,或者解釋原因,原因是為什么它無法向CSR支出。本文分析了最近的變化,福利所在的變化以及一些公司面臨的挑戰。
根據公司(修訂)條例草案,2019年,未用金額分為兩個桶,其中每個桶為每個桶,各項各種類別的規定在下面詳細說明:與正在進行的項目公司公司無關的未用途金額花費規定的CSR金額,如果他們無法在規定期內花費,那么公司在董事報告中提供了同樣的原因,須向附表VII中規定的基金轉移此類未計金額(例如,PM的救濟)基金)在財政年度到期的六個月內,如果未提單的金額不應與任何正在進行的項目有關的持續項目,則與正在進行的項目有關任何剩余的未征收和與本公司承擔的任何持續項目都在追求其社會責任政策,應在本公司在財政年度末期到三十天的時間轉移到要開通的特殊賬戶該公司代表該公司在任何預定銀行被稱為“未定性的企業社會責任賬戶”的財政年度,本公司應在三項金融期間遵守其社會責任政策的義務從此類轉讓之日起多年來,公司將在第三財政年度完成之日起三十天內將其轉讓與附表VII中規定的基金。
如果公司違反了CSR部分中所述的規定,本公司應予以罰款,罰款不得低于50,000盧比,但它可能延伸到25萬盧比,違約官員的每個官員應受到懲罰監禁可能延伸到三年或罰款,不得低于50,000盧比,但它可能延伸到5萬盧比或兩者。
以下是我對一些關鍵含義和挑戰的看法:這種變化將確保公司在CSR活動中認真,并且它將使社會和社區大,因為更多的資金可以獲得更多的資金。對CSR的這種法律變化會對幾家公司產生影響,目前不會向CSR向CSR提供建議的金額,并提供未在署長報告中支出的原因。這些公司現在必須為賬戶書中的未用金額提供義務/責任。上市公司必須季度向CSR費用進行規定。這將是轉變階段的公司作為過去稅收的過去損失的挑戰,即在過去三年之前的損失,僅僅是因為計算基于的CSR責任而無法出發稅收。過去三年稅前平均利潤。此外,一家遭受本年度損失的公司仍然必須貢獻,因為持續三年的平均值被視為計算責任。此外,這將擠壓公司的現金流以來,自轉移到單獨的賬戶將意味著它將是不適用于商業目的的空閑資金。有時,利潤可能不等于現金流入,這將把現金壓力放在這些公司上.Milan Mody是Na Shah Associates LLP的合作伙伴。文章中表達的觀點是個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