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王某因酒后發泄,從三樓扔下一個酒瓶,砸壞樓下客車的天窗。2021年4月30日,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對本案公開作出一審宣判,王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半年,并處罰金3000元。這是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出臺“高空拋物罪”這一新罪名后,東莞首宗宣判的高空拋物罪案件。
法院審理查明,現年56歲的湖北男子王某住在東莞市大嶺山鎮連平村連馬路某路邊三樓出租房。2021年2月20日晚上20時許,王某飲酒后為發泄情緒,將1個125毫升規格的陶瓷酒瓶從窗戶向出租屋樓下道路處拋擲,危害樓下道路過往人員和車輛安全,并砸中熊先生停放在樓下道路的小型普通客車天窗,造成天窗玻璃破損(價值3493元)。當晚21時,公安人員接報后至上述房間將王某抓獲,并在其出租屋里搜出同規格酒瓶2個。
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某從建筑物拋擲物品,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高空拋物罪,應依法予以懲處。根據現行刑法的規定,從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具體到本案,王某自建筑物拋擲酒瓶,危害行人及車輛安全并致他人財物受損,應在前述法定刑幅度內量刑。鑒于王某歸案后基本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并當庭表示認罪,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
法院視其犯罪情節及認罪態度,以高空拋物罪判處王某有期徒刑六個月,并處罰金3000元。
【法官說法】
高空拋物,除了賠錢還可能要坐牢
一審承辦本案的東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刑庭法官余弦稱, 2021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實施,經修正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二出臺了“高空拋物罪”:“從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拋擲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有前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如果情節嚴重的,還可能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等。高空拋物者除了要承擔民事賠償外,還可能要承擔刑事責任。
近年,高空拋物事件屢見不鮮,對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危害極大,成為城市生活中的一個“頑疾”。高空拋物罪名單獨出臺后,將加大對高空拋物者的震懾作用。呼吁廣大市民自覺注意行為規范,共同維護大家“頭頂上的安全”。
南方日報記者 于羽佳 通訊員 黃彩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