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逼真扮演傷者,一詐騙團伙成員竟故意敲斷自己鎖骨。當前,交通事故中的“碰瓷”行為屢見不鮮。
近日,廣州花都法院依法審理了兩起“碰瓷”類案件,詐騙者均被判刑。
自斷鎖骨“碰瓷”
2020年3月25日至4月15日,被告人陳某伙同同案人曹某、何某(均另案處理)共謀實施了三起“碰瓷”詐騙。
為了顯得“真實”一些,該詐騙團伙成員故意敲斷了被告人陳某的左鎖骨。實施“碰瓷”時,他們到達各路段,以駕駛三輪摩托車的人為作案目標。
一開始,何某在前故意緩慢駕車,迫使在他后方行駛的三輪車超車;當三輪車超車時,曹某則騎自行車搭載陳某故意碰撞三輪車并倒地假裝受傷。
送醫院檢查后,他們利用陳某鎖骨已經骨折的事實,騙取被害人錢財。
法院經審理查明,陳某共實施4宗詐騙犯罪事實,詐騙數額共計58000元,其中詐騙既遂48000元、未遂10000元;被告人宋某、朱某、楊某共實施1宗詐騙犯罪事實,詐騙既遂18000元。
法院依法判決,四名被告人犯詐騙罪,對陳某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對宋某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對朱某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對楊某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并各處罰金五千元。
高速彈弓“碰瓷”
2016年至2019年期間,陳某、施某、郭某伙同他人,采取時分時合、結伙作案的方式,駕駛套牌的奔馳、寶馬等小轎車在高速公路上物色作案目標。
他們尾隨并趁被害人車輛超車或變道行駛時,用彈弓向被害人車輛彈射小石頭等物品制造碰撞聲響。等到被害人下車查看,該團伙便使用砂紙制造刮碰痕跡,讓其誤以為發生交通事故。
這時,他們會要求被害人通過現金支付、微信、支付寶轉賬等方式賠償經濟損失。
如果被害人拒絕賠償,他們便對其進行言語和肢體威脅,勒索被害人的財物。
經查,陳某實施詐騙4次,數額共計13500元。施某實施詐騙6次,數額共計21800元。郭某實施詐騙3次,數額共計9200元,實施敲詐勒索19次,數額共計59600元。
法院判決,依法以敲詐勒索罪、詐騙罪對被告人郭某數罪并罰,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二個月,并處罰金三萬三千元;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陳某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六千元;以詐騙罪判處被告人施某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五千元。
法官說法
什么是“碰瓷”?
《關于依法辦理”碰瓷”違法犯罪案件的指導意見》對“碰瓷”行為作出了準確界定:“碰瓷”是指行為人通過故意制造或者編造其被害假象,采取詐騙、敲詐勒索等方式非法索取財物的行為。
“碰瓷”的主要類型:
詐騙類。制造假象,采取欺騙、蒙蔽手段誘使被害人上當,從而獲取財物。突出特點是“騙”,主要涉及詐騙罪、保險詐騙罪、虛假訴訟罪。
敲詐勒索類。不僅制造假象,而且對被害人或其近親屬以實施輕微暴力、軟暴力或者以揭露其違法違規行為、隱私、揚言侵害相要挾,從而獲取財物。突出特點是“敲詐”,主要涉及敲詐勒索罪。
其他與“碰瓷”相關的犯罪行為:
實施“碰瓷”,捏造人身、財產權益受到侵害的事實,虛構民事糾紛,提起民事訴訟,符合刑法第三百零七條之一規定的,以虛假訴訟罪定罪處罰;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從重處罰。
實施“碰瓷”,當場使用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當場劫取他人財物,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的,以搶劫罪定罪處罰。
實施“碰瓷”,采取轉移注意力、趁人不備等方式,竊取、奪取他人財物,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二百六十七條規定的,分別以盜竊罪、搶奪罪定罪處罰。
法官提醒,“碰瓷”行為具有隱蔽性和欺騙性,廣大群眾遇到交通事故要冷靜,提高識別“碰瓷”的能力,避免上當受騙。在日常生活中,要嚴格遵守交通法規,安裝行車記錄儀,發生事故后第一時間報警,并用手機拍下事故現場情況、位置等,方便民警取證和進行責任認定,以正常的法律程序維護權益。
南方日報記者 陳伊純 通訊員 寧宇 鄭斯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