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廣州6月29日電 (索有為 曾潔赟)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下稱“廣東高院”)6月29日對陳志輝、陳獻金等35人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案二審公開宣判,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該黑社會性組織攫取巨額利益超10億元(人民幣,下同),該案是廣東法院目前已宣判的掃黑除惡案件中涉案金額最高的一個。
2019年12月27日,清遠市中級人民法院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串通投標罪、非法采礦罪、搶劫罪、尋釁滋事罪、敲詐勒索罪、故意毀壞財物罪、妨害作證罪等,數罪并罰,分別判處陳志輝、陳獻金有期徒刑二十五年、二十三年,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并處罰金3372萬元、1122萬元;其余33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七年至一年十個月,對組織成員并處罰金。一審宣判后,部分被告人提出上訴。
廣東高院二審審理查明,上世紀90年代初,陳獻金在陳志輝等人支持下,使用威脅恐嚇等手段,擔任了清遠市龍塘鎮新莊村委會大沙塘村民小組干部。1997年,陳志輝、陳獻金等人開始通過操縱選舉等方式安插組織成員擔任村干部,對村委會及村民小組進行控制。多年來,陳志輝、陳獻金四處籠絡村民、不斷擴充組織成員,逐步形成了以其二人為組織者、領導者,骨干成員固定、層級分明、人數眾多的黑社會性質組織。該組織多次實施串通投標、非法采礦、搶劫、尋釁滋事、敲詐勒索、故意毀壞財物、妨害作證、侵占土地資源、打擊村中異己、插手民間糾紛等一系列違法犯罪行為,非法壟斷北江干流清遠河段河砂開采與銷售,攫取巨額利益超10億元,嚴重破壞當地經濟、社會生活秩序。
二審認為,原審判決認定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遂作出前述裁定。(完)